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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5-18来源:房地产开发和市场管理科浏览量:0

开封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

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207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204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封市区(不含祥符区)从事商品房项目开发经营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计分、评级和公示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专人担任企业信用档案联络员负责本企业各种信用信息的统计、上报、联络工作。联络员如有变更,及时上报市住建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由开发建设情况档案、商品房销售情况档案、群众投诉档案组成。

第六条 开发建设情况档案由下列内容组成:

企业基本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等级、《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建立报送、项目开发规模、竣工备案面积等情况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情况档案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企业售楼处证件公示情况;

(二)开发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群众投诉档案主要有下列内容组成:

信用评级季度公布周期内群众信访投诉情况。

第九条 信用档案的采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自行申报。企业信用档案联络员对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申报;

(二)日常检查采集。通过房地产开发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信用信息行为进行采集。

(三)对投诉较多的企业,重点开展信用信息收集工作。

第十条 提供信用档案的企业应当保证提供的信用档案真实可靠、全面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群众对房地产企业的投诉,投诉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并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建设情况档案;

(二)商品房销售情况档案;

(三)群众投诉档案;

(四)信用评估值;

(五)信用等级;

(六)评价说明;

(七)评价依据;

(八)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 信用行为信息实行百分制管理,满分100分,优良行为予以加分,不良行为予以减分。评分标准按照《开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试行)》认定执行(详见附表)。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良四个等级。

优秀信用行为企业:动态信用评估值85分以上;

良好信用行为企业:动态信用评估值70分至84分之间;

一般信用行为企业:动态信用评估值60分至69分之间;

不良信用行为企业:动态信用评估值低于60分。

第十四条 信用档案公示主要采用年度公示、季度公示、动态公示的方式,通过市住建局官方门户网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负责信用档案的异议申请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公民(简称申请人)对信用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当期信用评级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重新评估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住建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调查落实,原信用档案确实有误的,市住建局应予以更正,并在原公示的范围内予以公告,经核查无误的,及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 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间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祥符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开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试行).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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