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批后联合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4来源:工程科浏览量:0

汴住建文〔2021〕121号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批后联合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的通知》(豫建〔2018〕180号)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后台信息流转”的一站式承诺办理制度现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批后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落实国务院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指导意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从“严进宽管”转向“宽进严管”,转变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公正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施工许可批后监管

(一)工程建设项目经承诺制审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局行政审批科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项目信息推送局建筑工程和建筑市场管理科、招投标办公室、清欠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等职能部门。

(二)局建筑工程和建筑市场管理科接到推送项目信息后,将项目纳入监管。20个工作日内组织招投标办公室、清欠办等职能部门,按照项目单位承诺内容,联合对项目进行检查。

(三)施工许可批后监管,实行联合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建筑工程和建筑市场管理科);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建筑工程和建筑市场管理科);

3.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责任单位:建筑工程和建筑市场管理科);

4.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责任单位:招投标办公室)

5.项目建设单位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责任单位:清欠办)

6.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建筑工程和建筑市场管理科)

7.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建筑工程和建筑市场管理科)

8.工程开工前质量保障措施、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三、工作要求

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2021年5月14日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豫公网安备:41020402000017号 | 豫ICP备2021035102号-1 | 网站标识码:4102000021

技术支持:智网科技 | 运维电话:0371-22662228 | 网站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