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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推进房屋建筑领域农民工 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11-15来源:工程科浏览量:0

汴人社〔2019〕247号


 

 

开封市推进房屋建筑领域农民工

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农民工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8〕16号)要求,为推进房屋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确保实现2020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我市要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47号)为抓手,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含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两项制度并实现工资支付信息化监管。现就我市进一步落实推进房屋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推进房屋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总体要求

(一)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遵循的原则

为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施工资支付信息化监督管理,根据“政府宏观监管,企业自主选择”的原则,在满足人社、住建等政府监管部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能够对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系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的账户管理系统数据联通并进行实时监控的基础上,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每个工程项目均要在今年11月底前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与自主选择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建立的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系统实现各项数据对接,最终实现项目工地和银行在考勤、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等方面相关数据与人社、住建等政府部门监管系统有效连接,实现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

(二)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信息的应用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记录的各项信息应用于施工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管,作为处理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人员的劳资纠纷、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依据。

(三)在信息化监管系统推广过程中,不得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业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不得指定存储、代发银行。对违规要求建筑业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程项目落实推进房屋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的具体实施要求

为全面加强推进房屋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均要成立相关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并配备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一)建设单位推进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的具体实施要求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

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人工费数额、人工费预付款数额与折扣方式、进度款数额与支付方式。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每月10日前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开工房屋建筑项目,订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对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用工有明确约定。

2.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已开工尚未竣工的工程项目,应针对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用工的内容,签订工程总承包补充合同。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推进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的具体实施要求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选择并使用能满足政府部门监管要求的实名制管理系统及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系统。

1.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具体实施要求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通过登记现场施工劳务人员的身份、教育培训、工资结算及支付等信息,建立能动态反映每日用工实际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帐,实现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

(1)全市范围内依法新开工的房屋建筑领域项目在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证明后,可凭分配的秘钥登录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于10个工作日内登记相关管理信息并实时更新和上报。

已开工的房屋建筑领域项目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凭原开户行分配的秘钥登录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登记相关管理信息并实时更新和上报。

(2)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负责本项目劳动用工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劳资专管员负责收集、汇总、录入职工个人信息,汇总整理用人单位用工花名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建设工程项目用工考勤记录表、建设工程项目每月农民工应发工资明细表等有关资料,同银行办理代发事宜。

工程项目部需配备符合实名制监管系统要求的设备,在农民工进场后10天内完成实名制管理信息的采集,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动态信息监管台账,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主管部门明确的劳务实名制监管系统。农民工人员发生变动时要随时采集和上传,并应将各类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的纸质资料档案或电子档案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2年。

(3)施工现场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以刷卡或其他实名识别方式进行考勤。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诚信记录。

2.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要求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按月足额发放。

(1)工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可选择任意一家具有工资代发业务资格的银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进行工资代发,每个工程项目只能开立一个工资专用账户。

(2)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对招用的农民工在5日内为其办理实名制银行工资卡。对用工周期不足一个月、不能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农民工,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将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3)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企业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劳资专管员每月10日前对劳务分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负责人、农民工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表进行审核,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后,把工资表送交委托支付银行。委托支付银行审核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一次性转入农民工工资卡。

3.施工总承包企业自主选择使用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专用账户系统或免费使用的“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都必须在2019年11月底前实现与人社、住建等政府部门信息化监管系统的数据联通,达到政府监管部门对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时监管的要求。

(三)开户银行推进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的具体实施要求

1.开户银行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规定及业务规范》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的有关规定和开户银行与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三方签订的协议,应当履行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资金进行日常监管、细化内部操作流程的职责,确保专款专用。

2.开户银行在每月代发工资时要履行审核义务,通过接入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审核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情况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工资专户资金使用等情况,监管工资发放。凡是发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足支付当月农民工工资的或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未按时拨付人工费影响工资支付的。开户银行应当依据三方监管协议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建议记入银行征信系统;同时上报市、县区(含祥符区)人社及住建部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

3.开户银行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实现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与银行系统数据的对接,并上传数据到“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和“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将考勤、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等相关数据与监管系统相对接,确保实现数据一张网。

(四)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推进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的具体实施要求

1.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监管系统中录入的考勤数据和工资发放数据真实性、工资专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信息化监管系统中考勤数据与实际考勤情况出现异常情况,以及出现考勤数据与工资发放表差异过大的情况,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市、县(含祥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避免出现施工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2.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未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信息化工作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报告。对于建设工程项目未落实工资支付监管系统信息化工作,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报告的,由住建部门对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纳入重点监管及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三、政府部门落实推进房屋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的具体实施要求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进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的具体实施要求

1.市、县(含祥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牵头相关部门制定、细化推进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方案,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强化对工资支付监管系统信息化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相关部门对各县(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运行情况联合督导、检查验收,检查结果作为对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评级的重要依据。

3.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监管系统信息化工作的政府工程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建设单位责任人;约谈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县区政府进行问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的,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人社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媒体予以曝光。

4.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或支付人工费影响一个月工资支付的,由市、县(含祥符区)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及时足额拨付或支付;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由市、县(含祥符区)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及时足额拨付或支付,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进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的具体实施要求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房屋建筑领域推进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及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情况列为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并制定奖励、惩处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8〕16号)有关要求,对承诺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三项制度的工程项目,可减半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发现违反承诺,要按照上浮50%的比例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将违反承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记入黑名单。被记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发布期内所有新开工项目需加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建筑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进行的处理。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或支付人工费影响一个月工资支付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通报;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暂停施工整改,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落实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发现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的,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8〕16号)有关规定,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部门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各县(区)推进房屋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工作的具体实施要求

1、各县(区)要以推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和工资支付在线监管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工资、银行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各项长效制度,确保切实落实到位,发挥其根治欠薪的作用。

2、各县(区)加强对工资支付监管系统信息化工作推进情况的巡查。

各县(区,含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每2个月组织各成员单位对房屋建筑领域工程项目工资支付监管系统信息化工作落实情况实施日常巡查。

对巡查中发现未落实工资支付监管系统信息化工作的工程项目,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为5个工作日),施工总承包企业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县(含祥符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批评,并由市、县(含祥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作出责令暂停施工整改,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等进一步处理。

3.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房屋建筑领域工程项目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在线日常监管工作。在线日常监管工作中如发现有未及时上传实名制管理信息、未开设农民工专用账户或未按时拨付人工费影响工资的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相关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采取进一步措施处理。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8月21日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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