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散文〔2019〕5号
关于加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配置砂浆减少扬尘污染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省环境攻坚办《关于加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配置砂浆管控减少扬尘污染的通知》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开封市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就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配置砂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治理施工扬尘污染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安装预拌砂浆储存罐、混凝土输送泵等设施,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进行施工,禁止安装滚筒式混凝土搅拌机等现场搅拌设备。因使用特种砂浆,必须采取现场搅拌的工地,应及时报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三、监理单位要把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配置砂浆纳入重要监理内容,发现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或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作业,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者,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树立质量第一、顾客至上、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物流储运设施。
五、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质量要严格实施监督。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使用不合格产品的工程,应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六、各县(包括祥符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配置砂浆工作。
开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豫公网安备:41020402000017号 | 豫ICP备2021035102号-1 | 网站标识码:41020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