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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19-05-15来源:工程科浏览量:0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

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开封市城市管理局

(开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汴住建文〔2019〕121号

开封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要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 工作目标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工作机制,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及材料,减少审批阶段,压缩审批时间,优化审批流程,实施部门并联,优化事前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升服务效能和服务质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 职责分工

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档案、城市管理等部门参与,协调办理审批事项并处理相关问题。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核实确认书和其他竣工核实认可文件;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人防部门负责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出具水、燃气、供热等认可文件;

    (五)城建档案部门负责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三、 适用范围及验收条件

    对开封市范围内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实行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具体内容包括:

    竣工阶段规划核实、用地复核、消防等验收内容。

    竣工阶段不动产面积复核、人防、卫生、环卫、绿化、防雷装置以及特种设备等验收,上述核实验收内容应关口前移,涵盖于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中,竣工阶段不再核实,切实减轻承建单位负担。

    建筑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建设项目联合验收:

    1、建筑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内容及附件、附图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2、建筑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3、建筑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消防设计要求建成,消防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4、特种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按要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5、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6、已按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专业要求完成相关内容。

    7、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技术保卫设施施工,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8、建设工程档案形成和编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归档具备验收条件。

    9、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验收的事项达到验收条件。

    四、联合验收程序

    (一)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市民之家“综合受理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也可通过“河南政务服务平台”网上申请:

    1、现场申请。建设单位到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牵头部门汇总各相关主管部门资料审核情况,自收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后,出具受理通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综合窗口受理后将验收申请推送各有关部门。

    2、网上申请。建设单位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注册法人账户后,点击“法人办事” ,选择地点:开封市,选择部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点击在线办理,填写申请表,扫描上传材料,提交申请。

自收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后,出具受理通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综合窗口受理后将验收申请推送各有关部门。

    (二)申请受理后,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并将相关情况即时推送各有关部门,启动联合验收程序。

    (三)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检测评估机构将竣工测绘和检测评估结果推送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依据规划核实、用地复核、消防等竣工测绘和检测评估结果办理相应的行政竣工验收手续,不再进行现场核实验收。5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核实、用地复核和消防等竣工核实认可文件。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建设单位指定或推荐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及检测评估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环境保护设施和各管理环节做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并经参与验收的参建各方主体认可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各有关部门核发的竣工核实认可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材料推送建设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备案规定, 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档案,实现建筑工程档案共享。

    (六)各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至住建局。

    (七)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牵头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各专项验收(备案)不通过的,牵头部门汇总需整改问题,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涉及的主管部门自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牵头部门。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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