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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开封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劳务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9-05-10来源:建筑工程和建筑市场管理科浏览量:0

关于征求《开封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劳务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用工管理,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局起草了《开封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劳务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5月15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住建局。

联系人:段翔宇

联系电话:23991294

邮箱:kfsajzdxy@163.com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8日

 

《开封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劳务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草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8〕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用工管理,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用工和劳务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第三条 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施工劳务人员的身份、教育培训、工资结算及支付信息登记,能够动态反应每日用工实际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制管理台账。

第四条 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将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

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监理企业负监理责任。

第六条 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项目范围为单位设立一名劳资专管员,负责劳务实名制及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施工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以刷卡或其它实名识别方式进行考勤。施工人员退场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和诚信记录。

第八条 实名制用工管理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应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2年。

第九条 对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实施劳务用工实名制的、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对劳务用工实名制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各用工单位必须实行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度。

第十一条 全市房屋建筑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经过公开招标确认的具有代发业务资格的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劳务费)工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时间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每月按时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负责劳务人员工资统一支付。分包企业负责按月计量所招用的劳务人员工作量,经劳务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报施工总承包企业确认,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劳务人员个人工资账户,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名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公示上月人工费拨付情况和职工工资支付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十五条 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等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应用于施工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管,作为处理企业与建筑劳务人员的劳资纠纷、审核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施工合同价款的2%分别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方式优先采取保函方式缴纳。

已承诺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三项制度的工程项目,可减半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违反承诺的,按照上浮50%的比例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实施信用惩戒,在惩戒期内其所有新开工项目需加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区域内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劳务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劳务人员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务人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保障劳务工资支付工作,依法受理、查处拖欠劳务工资举报投诉案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处理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案件。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无故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涉嫌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企业及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由开封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人社、住建、发改、公共交易、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其在市场准入、限制招投标、立项审批、资金支持、政府采购、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条 人社、住建、信访、公安等各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信息互通,建立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确保农民工资问题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开封市房屋建筑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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