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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7来源:建材科浏览量:0

汴住建文﹝2019﹞74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监督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和《开封市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汴政〔2011〕7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行为

(一)严格资质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证书后方可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二)执行一站一证制。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强化市场诚信行为。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确保混凝土生产质量,规范签约《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并按合同严格履行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四)对挂靠资质、不讲诚信的企业,根据情节列入黑名单、暂扣资质直至吊销。

二、落实环保措施

(一)责任落实到人,完善厂区关于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责任到人,谁出问题谁负责。

 (二)原材料储存应当密闭,并配备喷淋等降尘装置

(三)厂区道路及生产区域的地面应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进行硬化,其结构层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不得黄土裸露产生扬尘。

(四)厂区应安排专人按时清扫和洒水,清理到边边角角(特别是下料口和料仓门口),不得积尘,车辆在厂区道路行驶一般保持5-10Km/h为宜,以免扬尘。

(五)废料储存区域应搭建储料棚,废料应清运及时,未清运时应进行完全遮挡覆盖。

(六)车辆冲洗设备必须保持良好,充分运用,运输车辆出厂和驶离施工现场时必须清洗,保持号牌清晰、车身整洁干净,严禁带泥上路。

(七)既有混凝土运输车辆尾部应随车固定加装防洒漏工具,新购置混凝土运输车辆应购买配置防洒漏工具的车辆。

(八)运输车辆应按额定载重量减一方进行装载,按交管部门规定路线行驶,有合法的运营手续,杜绝超载、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三、严格监督管理

(一)严禁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采购或使用无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的生产单位提供的混凝土。

(二)严把进场材料验收关。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进场材料的审查责任,发现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企业提供的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允许使用,即刻制止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

(三)严格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预拌混凝土进场后应在建设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进行取样、养护、送检,确保混凝土产品质量。

(四)建筑材料检测单位不得对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企业所生产的混凝土进行检测。

(五)局质量监督单位一定要切实加强监管力度,杜绝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企业提供的混凝土流入施工现场,发现一起,上报一起,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一起。

(六)局建材科和散装办要进一步加强对已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证书企业的日常巡查,组织有关人员和车辆,确保至少两周巡查一遍。

在保持日常巡查的同时,主动与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辖区政府相结合,加强对还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企业的监督管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和辖区政府督促其做好扬尘防治措施。针对巡查过程中发现无任何合法手续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通报给辖区政府依法取缔,并上报市环境攻坚办。

四、强化行业监管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市住建局建材科、散装办和质量监督单位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企业专业资质。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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