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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7来源:建材科浏览量:0

汴住建文﹝2019﹞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切实提升我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依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工程实际,就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作

建筑节能不仅是节约资源,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的重要环节,同时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建设各方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落实工程各方建设主体所应履行的责任

(一)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技术交底和指导施工。

(二)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履行建设过程中主体责任,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4)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等。

(三)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按照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等。

(四)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 

三、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施工监管力度

开展全市在建、改建、扩建、以及节能改造工程建筑节能原材料质量巡查,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原材料质量管理,加强源头控制,确定监测的重点品种和抽检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样检验。有计划地实施连续跟踪监测,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控不合格建材流入市场。同时,建设主体各方要提高质量安全意识,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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