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汴住建文【2011】29号 签发人:胡成海
关于印发《开封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散装水泥办公室及有关单位:
经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开封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章)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开封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
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1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暂行规定》(汴政【2004】55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全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行为,加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市场调控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实施监管。
第四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散装水泥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与预拌砂浆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要求,并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五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程序和条件
(一) 设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前须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
2、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研究,并作出明确答复。
(三)设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立项、规划、土地、建设许可、环境评估、工商及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建设工程竣工前,企业专项实验室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五)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建设工程完成试生产时,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建筑企业专业资质和企业备案申请。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后,按规定时间,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成立考评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综合考核验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研究。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专业资质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内容提交材料。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开封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同意设立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立项和环境评估批复文件(复印件);
5、生产地点选址意见(复印件);
6、建筑企业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7、专项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定证书)(复印件);
8、企业组织结构图及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
9、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
10、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11、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检验试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
12、试验室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13、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控制图和主要设备清单;
14、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除建筑业企业专业资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达到相当于预拌混凝土企业三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要求;
2、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并配置相应的产品输送设施和设备;
3、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生产场地应具备相当规模,以满足生产需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申请企业提交材料在按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备案条件企业出具备案通知并在市建设信息网站予以公布。
第九条 凡未经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监测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一律不准使用。凡未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报批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一律不准向社会销售其产品。
第十条 已备案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复核后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
2、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3、产品变更;
4、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
5、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人变更。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出撤销备案等相应处理,并在市建设信息网站予以公告:
1、 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 所提供的申请备案资料不真实;
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工厂抽检和工地抽检),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
4、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5、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市属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办公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有关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豫公网安备:41020402000017号 | 豫ICP备2021035102号-1 | 网站标识码:41020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