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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开封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预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14来源:佚名浏览量:0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启动开封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

预警工作的通知

汴政办〔2010〕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郭庚茂省长在今年5月25日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确保我市“十一五”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责任目标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即日起,启动开封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预警工作。现就当前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要突出抓好的几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确保在今年供暖季开始前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是国务院和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工程之一,《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十一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汴政〔2008〕97号)已将改造任务分配给有关区和单位,因今年市政府和各区目标责任书已签定,特将此项任务作为金明区、鼓楼区、顺河回族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2010年政府责任目标的追加内容,确保在今年采暖季开始前完成,年底进行考核。从2010年6月份开始,对既改工作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把上月既改项目的进展情况报至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二、要进一步加大五县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力度

    2010年底,五县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率达到100%,节能标准实施率达80%以上,落实至少一个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设计应用率25%以上,此任务作为各县政府责任目标追加内容,年底进行考核。

    三、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督管理

    凡2009年1月1日未竣工验收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按国家有关技术导则安装能耗分项计量、数据采集和远程传输装置,并作为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

    自2009年7月1日起,要求凡新建、改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至少选择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技术,否则,一律不准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

    严格执行建设部《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的规定,开封市住建局要加强对开封市所有公共建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四、要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技术规范和标准

    为确保新建建筑节能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基层为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工程严禁采用机械固定外墙外保温系统;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四方责任主体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饰面层严禁粘贴面砖。

    五、要坚决落实建筑节能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工作紧迫感,认真检查本单位责任目标、岗位职责、国家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找准差距,采取有效对策,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我市“十一五”建设领域节能减排责任目标完成。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和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完成责任目标情况及时发出预警通报,必要时对有关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年底将对全市建筑节能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完成任务的给予表扬,对未完成任务的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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