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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及品质若干问题(之三)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24来源:佚名浏览量:0

关于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及品质若干问题(之)的通知

 

汴住建文〔20151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保证节能效果,切实提升我市建筑节能工程品质,依据《建筑节能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开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工程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浆料类保温材料的使用。

 为了进一步严格建筑节能标准,在不采暖空间与采暖空间隔墙(楼梯间),不采暖空间上部顶板(储藏室、车库)等位置设计采用浆料类保温材料时,由于浆料类保温材料不宜把握施工质量,各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图纸设计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为保证施工质量,建议采用岩棉板、发泡陶瓷等A级保温材料,但在采购前应注意该产品是否取得《开封市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登记证书》及是否要求该材料限制使用范围。

二、首层防火、防撞安全问题。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外围护结构首层的防碰撞和耐久性,最大限度降低消防安全隐患,汴住建文〔2012〕231号进行补充要求在满足规划等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各设计单位宜明确设计建筑物首层应采用饰面砖、饰面砂浆类具有耐久性、强度高的饰面层,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并严格执行有关规范标准按图施工。

    三、建筑节能分部验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包括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工程、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十个分项,建设责任主体应按实际情况,全部纳入建筑节能分部验收。

建设四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特别是外墙、屋面、外门窗、不采暖空间与采暖空间楼板(隔墙)等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如出现变更,必须办理完善的手续,达不到验收条件,不得出具《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否则,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四十一、四十二条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四、防火规范新标准。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中与保温材料相关的要求集中在6.7节“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部分要求有别于公通字[2009]46号文件,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二)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6月23日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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