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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25来源:肖朝明浏览量:0

开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封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
实施意见的通知

汴政[2013]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3
523日    

开封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
实 施 意 见

      为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汴政〔2012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配建范围
     
2013520起,开封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招拍挂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必须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拆迁安置用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拆迁安置用房由政府收回,产权归政府所有。
  本意见所称配建,是指依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规划、出让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及其他含有商品住房的综合性建设项目配建比例按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二、配建程序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保障性住房配建主管部门,负责配建合同的签订及建成后的房屋接收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一)计划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配合,依据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结合保障性住房需求规模,制定年度商品住房出让用地保障性住房配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配建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在每宗地土地储备前出具规划条件时,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和配建要求,并形成各宗地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书》,土地招拍挂时各宗地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书》作为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合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要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障性住房坐落位置、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质量要求、房屋验收、违约责任、其他约定等。
     
(四)移交管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成经验收合格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保障房配建合同》的约定接收。办理产权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产权初始登记相关资料,并履行相关移交手续。
     
三、配建要求
     
(一)项目设计和建设。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所在出让地块上的商品住房作为同一项目进行方案设计与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质量不低于商品住房。
     
(二)项目布局和设施配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相对集中,同一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整幢或整个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不足整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与所在出让地块上的商品住房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
     
(三)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将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在第一期项目中先行建设。
  (四)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在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合理布局,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中明确的标准进行装修,达到入住基本使用条件。保障性住房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一致。
     
四、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切实提高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审批效率,提升监管、服务水平,保证配建项目按期开工、竣工和交付使用。  
     
未按规定落实配建政策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供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房源清单。未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实施足额配建,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商品住房项目的,暂缓办理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上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奖励、补助资金政策落实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五、其他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在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也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程序参照本意见执行。
      2013520之前政府已批准的“两改一建”项目、企业改制、腾地置业项目可不纳入配建范围。
     
各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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