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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25来源:肖朝明浏览量:0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封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
工作流程的通知

汴政办[2013]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流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523日    

开封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
工 作 流 程

      依据《开封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改革、产权登记等政府职能部门,经研究讨论,共同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一、规划设计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土地储备前出具规划条件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复函,确定该地块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配建类型、套型面积、建设要求、装修标准等具体配建要求。
     
二、土地供应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招拍挂时将确定的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含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公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出让后确定的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三、项目立项
     
市发展改革委在建设项目备案文件中应当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配建比例等。
     
四、规划核定
     
土地成交后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该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时,配建的保障房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配建位置应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五、合同签订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承担配建任务的土地受让人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障性住房坐落位置、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质量要求、房屋验收、违约责任、交接程序、其他约定等。
     
未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的,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执行。
     
六、建设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对项目进行依法监管和质量控制,并在竣工验收时核实配建情况。
     
七、产权登记
建设主体在办理房产初始登记时,应提供产权初始登记相关资料,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将保障性住房产权登记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名下。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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