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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1-26来源:张博浏览量:0

开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汴政[ 2009 ] 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豫政〔2009〕40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社区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社区的建设和服务水平,促进和谐开封建设。
      (二)主要任务。全面完成社区“四室三站一所一厅”(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室、文体活动室、警务室、图书阅览室、社区服务站、劳动保障工作站、计生卫生服务站、健身活动场所、居民服务大厅)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社区服务体系,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使社区服务工作做到服务更加到位、管理更加科学、群众更加满意。 
      二、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区服务环境
      (三)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不足问题,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市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要达到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要达到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单位型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原则上由单位无偿提供。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依法协助、督促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开发商)按照规定的标准,把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纳入公共建筑规划进行建设。由市建委牵头组织编制开封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并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把配置包括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在内的管理服务和文体设施建设用地等列入规划范围;在审批小区规划报建方案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标明工作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面积并跟踪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划建设社区基础设施的住宅小区项目,不予办理住宅小区的竣工手续。工程完工后,办理竣工手续前由市建委牵头,市民政局、坐落该地的区政府共同验收签字后,方可办理住宅小区的竣工手续。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和标准,加快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四)大力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要加快社区信息化建设,建立社区服务综合信息网,逐步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网,并通过培训,使每个社区至少有1—2名懂电脑技术、会操作的工作人员,以保证全市社区信息化管理系统正常运行,促进社区居民、驻区单位的需求与社会服务资源的有效对接,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的自动化、现代化水平。同时,逐步建立网上求助与服务系统,达到通过网络实现社区服务资源和社区信息共享的目标。
      (五)整合社区资源。对近几年已通过验收但未按规划提供社区公益用房的小区,市国土(房产)部门要协调物业管理等单位,腾出被占用的社区公益用房。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协调驻社区企事业单位,将对内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将社区内废弃或闲置房屋无偿或低偿优先改建为社区公益用房。企业改制时,应当按照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精神,将之前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产产权无偿划转给社区组织。社区规模调整后,县区民政部门应当提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调整方案和处理意见。
      三、建立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六)扩大社区就业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完善管理服务网络。通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咨询、上岗培训、职业介绍、信息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等,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工作。重点对“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实施援助。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扩大贷款对象和项目范围,抓好信用社区建设,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妇联组织要继续加强妇女就业培训,积极引导和支持社区妇女开展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服务工作。
      (七)健全社区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体系。民政、老龄和残联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逐步健全对优抚对象、老年人、孤残儿童和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社区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继续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完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业。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捐助接收点、“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和帮助城镇居民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八)完善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和计生服务站建设,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提供国家政策规定的计生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引导育龄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为社区培训医师护士,鼓励和引导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重点做好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和贫困居民的服务工作,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
      (九)加强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统筹社区文化、教育、体育资源,充分发挥社区院校、市民学校的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科普学习、文体娱乐活动,不断增强市民科学素质,增强市民体质。大力支持和引导社区文化、科技、教育和体育事业发展,丰富社区居民的文体生活,建设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体系,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生活方式。文化、出版、广电部门要加强社区图书室、文化娱乐室以及音像设备等基础建设,引导和支持社区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文娱活动。加强对社区经营性文化场所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体育部门要继续加大对社区居民健身场所和器材的投入,能够组织社区居民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教育部门要加强社区教育工作,鼓励社区内各类学校的图书、电教、体育及文化设施向居民开放,努力推进学习型社区建设。科协组织要积极组织引导科技专家进社区、实用科技进社区、科普图书进社区、技术培训进社区,引导社区内各科技站(点)、科技活动中心、科技教育基地等设施向社区居民优惠开放,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科普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社区内的文体科教服务设施及其他公共服务,要向社区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开放,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
      (十)推进社区社会福利服务。民政部门要加快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构建以政府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为示范,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为补充,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搞好社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抚养人和赡养人)对象、“五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身边无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的保障服务。残联组织要进一步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实施残疾人康复训练和服务进社区工程,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培训、就业、维权、文体等方面的援助服务。
      (十一)加强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服务。建立健全以公安机关为骨干,以社区和辖区单位为依托,以群防群治力量为基础的社区治安防范体系。全面完成社区警务室建设,充实社区民警力量,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依托社区居委会,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护楼院等活动。司法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活动,为社区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和“法律进社区”活动,建立和完善收集、反馈社情民意的工作机制和及时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坚决打击“黄赌毒”和禁止传销工作,建立和实施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等管理服务体系。强化社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提升社区消防安全水平。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教育和转化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建立传染病、食品安全、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进一步完善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机制,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相关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
      (十二)改善和保护社区环境。积极开展“绿色社区”和“绿色家庭”创建活动,提高社区环境保护能力,从整体上改善和保护社区环境。切实搞好社区环境保洁和绿化、拆除社区内违法搭建、整治油烟污染、噪音扰民等工作。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发动居民参与社区各项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不断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大力开展社区环境教育,增强居民的公共环保意识和资源节约意识,养成文明、卫生、健康的生活习惯,引导居民积极参加环境建设活动。建立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资源回收的长效运行机制,减少污染物排放。
      (十三)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整合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基层的办事机构,统一在社区居民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方便社区群众,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各部门延伸到社区的工作,全部纳入社区综合管理与服务范围,不得在社区单独挂牌。社区居委会要不断完善服务功能,逐步承担起从政府、企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职能。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确需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行政工作和群团工作任务,须经同级社区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委员会批准,并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期限、工作经费,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确保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经费保障。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严禁政府各部门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为名搞检查评比、达标升级、考核验收等活动,加重社区组织负担。
      四、充分发挥社区各类组织、企业及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十四)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开展为民办实事活动,每年要为社区居民至少办5件好事、实事,作为表彰“十佳社区”和“十佳社区主任”的评选条件。要积极动员社区居民参与各类社区活动,组织社区成员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方便、及时地解决社区居民的实际生活困难,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多种便利服务。引导和管理各类组织和个人在本社区内依法有序开展社区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业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根据居民需要和自身实际建立热线电话救助网络、社区智能服务网络、社区服务站等服务载体,开展非营利性或低偿服务。
      (十五)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民间组织。对于社区居民成立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社区民间组织,民政部门应将社区非营利组织依法纳入备案范围,加强引导和管理,使其在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有序开展服务活动。加大对社区非营利组织的资助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扶持从事公共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的社区非营利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部分社区服务公共设施交由民间组织使用,或为从事公共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的民间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和办公经费。
  (十六)积极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坚持“社区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则,深化“真情助困进万家”、青年志愿者“助残行动”、志愿者为老服务“金晖行动”、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助万家”等活动,把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与创建“卫生、园林和文明城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优化志愿人员结构,壮大志愿人员力量。建立社区志愿者服务站,每个社区组建一支不少于5人的志愿者队伍。按照社区志愿者的特长组建多种类型、多个层次的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形成功能齐全、方便快捷的社区志愿者服务网络。指导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使其人数达到社区居民人数的10%以上。
      (十七)支持驻社区单位、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原则,采取单独经营或联营方式,引导社区内和周边单位内部食堂、浴池、文体和科教设施等向社区居民开放。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文物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对企业和个人开办的购物、餐饮、家政、维修、再生资源回收和中介等经营性社区商业服务,要依法简化审批程序。对“4050”人员、下岗人员、农民工、享受低保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伍人员兴办的社区服务实体,放宽出资限额,放宽出资方式,缩短登记时限,可依法减免登记费用。要严格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经营性社区服务项目,要采取“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靠市场调节,不断完善投资机制。
      五、加强社区服务队伍建设 
      (十八)保障社区办公经费和人员生活补贴。提高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人员生活补贴,从2010年1月1日起,社区居委会成员中社区主任的生活补贴提高到800元/月,其他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提高到700元/月,由市、区财政按4∶6的比例承担。管辖2500户以下的社区,社区工作经费提高到800元/月;管辖2500户以上的社区,社区工作经费提高到1000元/月,由各县区财政予以保障。同时,各县区要统筹解决社区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十九)提高社区服务队伍成员的素质。鼓励和支持离退休公务员、分流教师、大学毕业生、转业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通过竞聘到社区工作。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将对街道干部和社区居委会成员以及社区工作者的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不断提高其依法办事、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和发展社区事业的能力,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按照2006年国家人事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人事、民政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我市社会工作者评价方面的实施意见,激励广大社会工作者立足社区服务领域开展工作,形成一支职业化的社区服务队伍。
      (二十)加强社区工作者的管理。街道(乡镇)每年要定期组织居民代表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等进行年中和年终评议,评议和考核结果在社区公开。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评议结果作为考核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主要依据,并与社区干部的报酬、奖励挂钩。对评议不合格的,业务主管部门予以调离或依法进行罢免。要完善居民委员会干部任期内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和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制度。要全面推行居务公开,规范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六、加强社区服务的组织领导和服务监管
      (二十一)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这项工作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实施社会救助和再就业工程、发展第三产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切实解决社区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要分级制订好社区服务工作规划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科学制定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把社区服务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工作运行机制。民政、教育、科技、公安、司法、劳动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促进社区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慈善等组织要积极参与、支持社区建设和服务工作,形成推动社区服务发展的合力。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和服务机制。各级政府要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将社区服务科目列入安排。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各县区要按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落实好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建设资金。逐步建立起县区财政稳定投入、市级财政专项列支、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加大对社区服务的投入力度,鼓励社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以资金、房产、设备、技术、信息、劳务等形式投入社区服务,加大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居委会利用驻社区单位活动场所开展大型公益性活动时,驻社区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体育、民政部门通过发行福利、体育彩票筹集的公益金,每年要安排1%的比例对社区社会福利项目和开展体育活动给予资助。   
      (二十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社区服务领域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功能,通过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上开办专栏、专题等方式,广泛宣传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典型经验,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认识和参与热情。
      (二十四)加强对社区服务活动的监管。严格规范社区服务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从业认证制度,制定各类社区服务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引导和管理,使其在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有序开展服务。社区服务收支情况要纳入居务公开内容,接受群众监督。严格社区服务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不得将救助、福利、公益、慈善款物挪作他用。对在社区服务活动中违法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推进计划,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社区服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全面提升全市社区服务整体水平。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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