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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6来源:佚名浏览量:0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     告  

  

    为改善城市环境,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根据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9年7月1日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本市县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具体时间及区域范围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本通告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建设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要求进行布点,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市场混乱。  

    五、预拌砂浆生产必须全部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时、准确地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管理部门发布的预拌砂浆价格信息编制预算纳入工程造价。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七、建设、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职能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与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八、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将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及散装水泥专用运输车辆纳入城市建设特种工程车辆进行管理,依法为其通行提供便利。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施工现场擅自搅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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