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开封市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科﹝2010﹞31号《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6号《关于落实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为了顺利完成我市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特制定《开封市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县、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实施方案并遵照执行。
附件:开封市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开封市民用建筑能耗和节 能信息统计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科﹝2010﹞31号《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6号《关于落实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 一、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的重要性和意义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对城镇民用建筑能耗和建筑节能信息进行统计调查,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建筑能耗的实际情况,加强能源领域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为政府制定节能减排方针政策提供技术依据。 二、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范围及内容、上报时间 本报表制度统计范围:开封市各区和各县镇(乡)级以上的区域,即县城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建成区域。 统计内容: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能耗信息以及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提供集中供热(冷)锅炉房(热力站)制冷站的信息;全市当年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新建建筑节能信息及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信息;全市范围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信息以及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的热电厂和供热能力在7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房信息。 上报时间:2010年9月27日前报2009年(2009年1月至12月)数据;2011年、2012年4月1日前报送2010年、2011年数据。 三、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以下简称: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下,分省、市两级组织实施。 各县、区级建设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实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组织发放并回收数据登记表(见附件),做好数据录入、审核和上报工作;建立建筑统计数据信息数据库;督促被统计单位及时准确的上报数据信息,确保按时完成统计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通过计算机获取各县、区建设局的建筑能耗统计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至省建设厅。 四、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填报说明及注意事项 本报表由各县、区建设局组织实施,采取“报送制”的方式,统计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上报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报表系统中共有三类报表,一是台账表(台1表、台2表);二是基层表(基1表---基7表);三是综合表(综1表---综10表)。台账表和基层表由各县、区建设局负责填写,综合表由基层表自动生成,通过市级汇总、审核后上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台账表: 本报表制度中的台账表是实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由“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台账”表和“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台账”表组成,用来统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量,逐月填写。2010年上报2009年的数据;2011年上报2010年的数据;2012年上报2011年的数据;且应分别填写台账表和基层表。 1、《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台帐》(城镇节能台1表)要求: 本表统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信息,逐月填报最后自动生成基2表; 本表中的建筑详细名称应写明建筑名称、楼号,一栋建筑只能有一个准确名称且不能随意更改; 建筑代码、建筑详细名称和所属街道(镇)行政区域代码由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 通过计量装置获取整栋楼能耗的应填写“(一)建筑总能耗表”,对于不同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采取逐户统计调查形式采集能耗数据的,应先填写“(二)逐用户能耗表”,并将数据累加后,再填写“(一)建筑总能耗表”; 表中104---111均取整数。 在填写台2表以前应先填写系统中的《锅炉房(热力站)、制冷站信息》,这是作为填报台2表和基4表的基础,系统的所有锅炉房(热力站)、制冷站的信息都包括在这张表里,所以应全面正确的录入此项信息,一栋建筑只能对应一个锅炉房(热力站)、制冷站。 2、《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台帐》(城镇节能台2表)要求: 本表逐月填报最后自动生成基4表; 锅炉房(热力站)、制冷站详细名称应填写准确的名称且不能随意更改,一个锅炉房(热力站)、制冷站只能有一个唯一名称; “建筑详细名称A”、 “建筑代码B”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若在某月份期间没有进行集中供热(冷)时,应在相应栏内填写“0”; 表中“上年10月、11月、12月”为“上年”(2008年)采暖季的供应量和消耗量,“本年”(2009年)是统计当年全年1—12月份的供应量和消耗量。 (二)基层表 基层表分为三部分: 1、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能耗信息以及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提供集中供热(冷)锅炉房(热力站)制冷站的信息(基1表、基2表、基4表)。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是指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国家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管理的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办公建筑必须统计,若本单位无3000平方米的办公建筑,应至少统计其一栋单体最大面积的建筑。 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表中建筑详细名称,填写应界定明确且不能随意更改,一栋建筑只能有一个唯一名称; 锅炉房(热力站)、制冷站详细名称应填写该锅炉房的准确名称且不能随意更改,一个锅炉房(热力站)、制冷站只能有一个唯一名称。 ⑴《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基层表》(城镇节能基1表) 表中所属街道(城关镇)行政区域代码不需填写,由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 建筑面积按照有法律效力的数据为准,如房产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 建筑层数是指建筑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 建筑类型D、建筑功能E、所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H中只需填写代码; 表中1、2栏均取整数。 ⑵《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基层表》(城镇节能基2表) 表中104---111为8中能源类型,其中109项“其他能源”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报表没有列出的其他能源的类型和相对应的能耗计量单位; 表中112---115为四种可再生能源类型; 表中“数量”栏下的“本年累计”,应与“20 年/两年报”栏中空白处所填年度相对应; 表中104---115数据均取整数。 ⑶《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基层表》(城镇节能基4表)。 集中供热(冷)是指集中供热(冷)源,通过供热(冷)输配管道,为建筑提供集中供热(冷)的供热(冷)方式; 本表中建筑详细名称A、建筑代码B、所在街道(城关镇)C不需填写,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能源种类D与计量单位E填写时应相互对应; 表中1---7项数据均取整数。 2、全市当年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新建建筑节能信息及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信息(基5表、基7表)。 ⑴《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基层表》(城镇节能基5表)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及节能执行标准对应的栏中填写总建筑面积。 ⑵《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基层表》(城镇节能基7表) 可再生能源项目是指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使用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的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的工程项目。 可再生能源项目是指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通过热吸收将太阳辐射能转化成热能以加热水的装置系统,其中集热器是指用于吸收太阳辐射并将产生的热能的装置);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是指通过光电效应或者光化学效应把太阳辐射能转化为电能的装置系统。在标准条件下所输出的最大功率为峰值功率,其计量单位为Whp峰瓦)、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是指以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作为热源、冷源,通过高效热泵机组像建筑物供热或供冷的装置,包括土壤源热泵、地下水热泵等); 3、全市范围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信息以及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的热电厂和供热能力在7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房(基6表、基3表)。 ⑴《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基层表》(城镇节能基6表) 本表统计的为本年度完成既有建筑改造的工程; 其中“综合改造”是指同时对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分室控制、管网平衡进行的节能改造,其中围护结构改造内容应包括外墙、屋面、门窗等; “部分改造”是指不符合综合改造要求的; 表中301---305项均取整数。 ⑵《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基层表》(城镇节能基3表) 锅炉房(热力厂)详细名称应填写该锅炉房的准确名称且不能随意更改,一个锅炉房(热力厂)只能有一个唯一名称; 总耗电量是指用于锅炉房动力设备的电力消耗量,其中对应的热源类型“4电锅炉、5热泵系统”的能源消耗总量也在此栏目中填写,对于“6热电联产”就不需要填写。 (三)综合表 综合表由各县、区上报基层表生成,经数据审核、数据处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计算机软件汇总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的方法 本统计报表的电耗、煤耗、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集中供热耗热量、集中供冷耗冷量数据: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填报或委托有关部门填写或提供数据,为各县、区能顺利的完成基层统计工作,市住建局编制了《数据登记表》(附件1---7)以供各填报单位书面填写。 被调查建筑所有权单位填写《数据登记表》时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填写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各项能耗数据,并对填报的各项数据负责,《数据登记表》由填表人、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的实施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各有关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完成能耗统计工作,各县、区建设局应有专人负责,并配备电脑,务必按时统计上报,注意保存,备份数据,以防丢失,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1:《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基1表》数据登记表 附件2:《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台1表》数据登记表 附件3:《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统计基3表》数据登记表 附件4:《城镇新建建筑节能信息统计基5表》数据登记表 附件5:《城镇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信息统计基7表》数据登记表 附件6:《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统计基3表》数据登记表 附件7:《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信息统计基6表》数据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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