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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27来源:节能办浏览量:0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封市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
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汴政办〔2011〕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开封市“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开封市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为稳步推进我市“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促进全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顺利完成,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豫财建〔201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我市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及能耗情况  
    我市既有居住建筑约2179万平方米,其中采取集中供暖的约270万平方米、约占12.39%,每年采暖约消耗43万吨标准煤、空调用电约47万度电(折合19万吨标准煤),每年冬采暖夏季空调耗能量共计62万吨标准煤,排放二氧化碳140万吨、二氧化硫0.53万吨。
    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原则
    综合考虑我市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与承受能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城市区域性热源改造和居民参与节能改造积极性等因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改造项目的确定应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奖励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尊重建筑产权所有人意愿,依靠居民个人、供热企业等各方面力量,落实改造费用。实施项目改造应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优选施工单位,确保节能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属地管理与条块联动相结合的原则。各区要按照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的年度责任目标,充分发挥各级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节能改造任务。
    (三)坚持同步改造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应同时申报、同步实施。对于居民自行出资已进行部分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应以实现节能效果为目的,从实际出发,整体考虑,完善改造,统一规范,确保改造后同步达到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验收标准。
    三、确定改造对象和计划目标
    (一)确定改造对象
    改造对象的确定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的,且具备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
    2.不属于城市拆迁范围的,且能正常安全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居住建筑。
    3.按照《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的规定,达不到节能65%标准的居住建筑。
    4.采用集中采暖方式,且未达到供热计量节能改造标准的居住建筑。
    5.单体工程不少于3千平方米或小区居住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
    (二)改造计划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各地“十二五”期末节能改造工作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以及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三年将维持2010年标准不变,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的情况,为尽可能多的争取中央财政奖励和省财政补贴资金,加快节能改造步伐,到“十二五”期末,我市要确保完成80万平方米,约占总改造面积(228.86万/㎡)的35%,力争完成100万平方米。“十二五”前三年要确保完成64万平方米,约占“十二五”应完成改造面积的80%。其中:2011年确保完成7万平方米,力争完成23万平方米。2012年确保完成25万平方米,力争完成30万平方米。2013年确保完成32万平方米,力争完成37万平方米。2014-2015年确保完成16万平方米以上。
    以上年度改造计划目标,将根据各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和条件于每年适时分解并落实到有关区政府。

四、改造内容和技术要点
    (一)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按照《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规定的综合耗煤量指标限值,确定对墙体系统、屋面系统,保温建筑外门窗的具体改造做法。屋面增加保温层;外墙以外保温技术为主,采用阻燃保温材料;外门窗采用具有较好保温隔热性能保温门,塑料中空玻璃窗。提高围护结构的综合保温效果,并保证节能改造工程的抗震、防火、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二)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优先实行热源计量和楼栋计量,明确一处供热企业和终端用户之间的热费决算位置,并在该位置上安装热计量表。根据实际情况,只要能够进行能源分户计量,满足室温可控要求的方式均可采用。通过改造实现“供热计量收费、分室控制、温度调控”目的。  
    (三)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热源和管网改造应与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相适应,锅炉房、热力站应对燃料消耗量、供热量、补水量、动力、水泵、照明耗电量分别计量,严格水平衡计算,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五、改造项目资金来源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规定,改造项目资金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产权单位及居民共同负担的原则多渠道进行融资。
    (一)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励和省财政补贴。各区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抓好改造计划目标和改造内容的落实,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改造项目验收标准,以获得中央财政奖励(45元/㎡)和省财政补贴资金。
    (二)市财政给予配套政策支持。参考国家“十二五” 中央财政对节能改造奖励办法,市财政部门将在“十二五”前三年,根据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实际改造面积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同时鼓励和提倡各区政府对节能改造工作给予项目启动资金扶持。
    (三)依靠受益居民和供热企业自筹资金。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居民个人和供热企业自筹投入不足部分的改造资金,单列账户,集中使用,统一改造。提倡供热企业和居民或产权单位采取分别出资改造。房屋产权人可以按规定程序支用住房维修基金用于既有居住建筑共有部分的节能改造。
    (四)动员社会力量投资节能改造。动员建筑节能服务公司等社会中介单位和各方面力量,与产权所有人或业主共同协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通过金融机构实行担保或贷款等一切行之有效的融资模式,创新融资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六、保障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要将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本辖区节能改造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明确具体责任人的责任机制,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
    (二)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引导动员、加强宣传,为加快推进节能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争取供热企业和居民自愿筹措资金,进行节能改造。同时,针对节能改造对象,及时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实用性培训,不断提高参与节能改造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搞好咨询服务。针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主动、深入一线,为申请节能改造的单位做好指导工作,特别是对已确定为改造项目的工程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力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严格监督管理。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紧密结合节能改造工作实际和特点,加强对项目改造程序、安全、质量和资金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到位,专款专用,确保项目改造符合标准,按时竣工。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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