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及品质若干问题(之二)的通知
汴住建文〔2013〕2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保证节能效果,切实提升我市建筑节能工程品质,依据《建筑节能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开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工程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热桥部位的处理
为了尽可能的减少热桥部位对住户带来的隐患,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注重热桥部位的保温处理,特别是不封闭阳台底板、隔墙、栏板等热桥部位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图集10J121通用节点要求处理。
二、外墙保温体系的使用
为保证外墙保温系统所有组成材料彼此相容,应优先采用在河南省和开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外墙保温体系,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体系的组成材料及品牌,整套系统的组成材料都由系统供应商提供,并对整套材料负责;当未采用成套的外墙保温体系时,使用的每种保温材料均应在河南省和开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或施工单位在采购建筑节能材料时必须查看市住建局颁发的登记证书原件。
三、建筑节能材料的复检
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有关建筑节能材料复检规定,外墙保温材料依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抽检3次,2万平方米以上抽检6次,按照工程实施进度进行送样复检,严禁在节能工程中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局科技建材和建筑节能管理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进一步从严监督管理,切实加大巡查、巡监和抽检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要立案查处,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四、节能建筑的现场检测
我市目前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外窗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和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以及住宅小区的工程质量、用能监督和管理,确保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依据河南省住建厅《关于实施节能建筑认定工作的通知》(豫建科外〔2007〕31号)要求“节能建筑认定应提供《河南省建筑节能现场检测报告》,核查节能效果现场检测数据是否真实有效及检测单位是否具备专项检测资质”。自发文之日起,全市重点工程、建筑节能试点工程和新建公共建筑(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必须全部检测,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抽查不少于30%(建筑面积),以上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节能效果现场检测。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6月25日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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