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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11来源:佚名浏览量:0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汴住建文〔2018〕88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住建局、祥符区住建局,局各有关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近期我局在对全市建筑工地例行检查中发现部分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及监理单位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缺岗现象严重,严重影响了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导致项目管理粗放,施工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流于形式,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为切实加强我市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管理,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防范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以及《关于定期报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224号)文件精神,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五、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

六、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确有特殊原因不在岗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岗位,同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总监理工程师确有特殊原因不在岗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岗位,同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同等或更高级别《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七、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应当有专人进行考勤,并做好考勤记录。

八、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其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评判依据之一;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带班情况予以记录,并作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复核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带班生产的实施。

九、全市及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记录;

3、监理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

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和治理情况。

十、监督处理

项目责任单位或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生产,责令限期整改;现场隐患严重的,应责令整改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发生事故的,将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对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落实带班制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良好有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态势平稳。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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