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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河南省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8来源:佚名浏览量:0

关于2016年度河南省造价工程师

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8号)的规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现就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受理范围

     1、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一直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

     2、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已公布的注册有效期满且未按时参加延续注册,注册证书、注册专用章失效的人员。

    二、注册受理条件

    凡符合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年限要求并在下列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可申请注册: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3、无建设部令150号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申报注册应提交的资料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两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3、身份证原件和学历证明原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5、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原件;

6、注册在具有造价咨询资质中介机构单位的人员,还需提供其所在单位造价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7、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近一年省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8、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

四、注册申报有关要求

初始注册采取网上注册和提交书面资料同步进行的办法。

1、凡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先通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henanjs.com“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模块上报初始注册数据;

     2、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由所在单位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审核同意盖章并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准备有关书面资料后,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核;

     3、注册证书、注册专用章失效的人员,重新办理初始注册时需交回原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五、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印章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核发和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印章不再统一制作,由本人按照执业印章的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刻制。

六、根据有关规定,注册管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71-63868216 

    联 系 人:李金环

        地    址:郑州市经八路29号(经八路与金水路交叉口,经八路路西建设科技大厦509室)

 

  

                                        2016年3月25日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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