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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申报备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31来源:刘璐浏览量:0

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

资金申报备案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征收办,局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落实市住建局、财政局《开封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汴住建文201740号)文件精神,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申报备案工作,现就各区政府(管委会)申报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首次申请拨付项目征收改造资金时,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提供市“两改一建”指挥部确定为棚改项目并同意实施的相关会议纪要、该项目改造指挥部或领导小组成立文件、本辖区政府有关项目改造的方案或会议纪要、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或正式稿、项目征收时间节点、总体用款计划及本次用款计划安排,报市住建局审核备案。非首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审核备案材料按汴住建文201740号执行。

二、察看审核。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牵头组织,除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征收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外,对首次申请主要实地察看项目指挥部成立、人员到位及工作开展情况,入户摸底调查、资金概算编制、安置补偿方案制定及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房屋征收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对非首次申请主要实地察看按节点征收进度、按照用款计划使用资金、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及房屋搬迁拆除等情况,并出具书面初核报告。

三、审签批复。市住建局征补科根据初核报告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签批,转市财政局复核同意后,通知金融机构拨付相关款项。

四、有关要求。1.报送材料应真实有效、齐全及时,时间节点、用款计划要科学合理,改造征收应达到工作进度要求;2.未经审核备案擅自向金融机构申请拨付资金的,建议财政部门将该项目当年度还款计划不再列入年度预算,通报相关金融机构,同时酌减上报相应区下一年度改造项目计划;3.金融机构未经通知拨付申请资金的,由相关金融机构自行协调还款列入年度预算问题,同时建议取消下一年度的项目融资合作计划。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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