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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房屋征收(拆迁)拆除后房地产权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11来源:王媛浏览量:0

关于做好房屋征收(拆迁)拆除后房地产权

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

汴棚保指办〔20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汴政〔2011〕110号)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拆迁)房屋拆除后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分工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全市房地产注销登记工作,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拆迁)拆除后房地产注销登记申请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明确分工,相互配合。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要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配置必要的硬件设施,认真做好征收拆迁房屋注销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工作。

二、严格注销程序

(一)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被征收(拆迁)拆除后房地产权注销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填写);

2.房地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3.房地产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政府房屋征收(拆迁)公告;

5.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初次办理时提供留存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一套,如不发生变更,以后不再提供;

6.房屋征收决定及被征收住户征收明细表。

(二)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受理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申请后,按照注销登记业务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及时完成房地产权注销登记工作。

地点在市民之家二楼房地产权交易登记大厅,任一窗口都受理办理业务。 

三、加强检查监督

市“两改一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权注销登记工作适时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不及时、不按时实施房地产权注销登记工作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市“两改一建”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市“两改一建”指挥部年终考核。

             

 

                   开封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暨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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