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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13来源:佚名浏览量:0

关于规范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

 

 

各建设(开发)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根据《开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和《开封市物业管理办法》(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的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具体办理意见如下:

一、交存范围、起始日期

开封市城区2010年10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新建房屋(包括已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房屋、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房等商品住宅),购房人均应当按房屋建筑面积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二、交存标准

《开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
  (一)无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交存;有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交存;别墅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交存;非住宅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交存;
  (二)廉租住房,无电梯房屋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交存;有电梯房屋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交存。”

交存人交存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金额计算到元,角、分全部舍去。

三、交存方式

(一)开发建设单位代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个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二)购房人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凭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到银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交存程序

(一)开发建设单位代业主交存程序

1.开户。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表单、资料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开户。

2.审核。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对开发建设单位所提交的表单、资料审核无误后向其开具《开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通知单》和《交存通知单》(加盖审核专用章)。

3.交款。开发建设单位持《开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通知单》和《交存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开户、交款,交款后《开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通知单》和《交存通知单》交银行,作为银行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对账凭证;同时银行为开发建设单位开具《交款凭证》。

4.出具票据。开发建设单位凭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具《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二)购房人(业主)交存程序

1.开户。开发建设单位首先提供相关表单、资料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开户。

2.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开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通知单》和每个购房人的《交存通知单》(加盖审核专用章);开发建设单位凭《开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通知单》(开户后留银行)到指定银行开户。

3.交款。开发建设单位将购房人的《交存通知单》发给购买人,购房人持《交存通知单》和个人身份有效证明及购买房屋的相关资料到指定的银行交款,交款后,《交存通知单》交银行,作为银行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对账凭证;同时银行为交款人开具《交款凭证》。

4.出具票据。房屋购买人凭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具《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五、要求

自2010年10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未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开发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必须交清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凡2011年5月1日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连同其详细账目向开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移交完毕,否则将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购房人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必须提供《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请办理房地产权证登记收件窗口按照要求在登记收件时严格把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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