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住建文〔2016〕287号 签发人:路子房
市物业管理中心、各开发企业:
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性、准确性,维护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工作采取由开发企业填写交款通知单,业主持交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交存,凭银行交款回执单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市物业管理中心资金归集科(住建局123室)换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二、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给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房人。(业主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到相关开发企业领取房屋钥匙)
三、开发企业已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自接到该通知15日内转存到维修资金专户,过期不转者追究相关责任。
四、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停止各开发企业以代收形式收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相关单位采取复印张贴等形式向业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望各相关单位接到该通知后,按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抓好落实,违规者将依法依规处理。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9月29日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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