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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豫建明电〔2018〕11号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19来源:物业科浏览量:0

汴住建文〔2018〕87号      

          

关于转发豫建明电201811

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各物业公司:

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豫建明电〔2018〕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以及豫建明电〔2018〕11号要求将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本辖区物业服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二、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督导,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物业服务企业,要采取下发督办通知书、约谈等有效措施推进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同时,依据物业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对于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和合同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记入物业服务项目信用信息,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三、各县(区)物业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全省、全市消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结合去年全市开展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立即组织开展物业服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回头看”行动,强力推动高层建筑遗留火灾隐患整改。重点整治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主体责任不落实,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职等问题。督促指导负责高层建筑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电工等重点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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