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汴住建文〔2012〕107号
发布日期:2013-04-24来源:佚名浏览量:0

关于贯彻落实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

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汴住建文〔2012〕1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汴政〔2011〕76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建设工地实际,现就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局属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深入认真学习国家、省市政府有关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一系列文件,充分认识使用预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自觉执行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规定,积极使用预拌砂浆。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区在建工程均应设计使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中标明“预拌砂浆”字样。在本市审查的施工图,未标明“预拌砂浆”字样的,不得通过审查;不在本市审查的施工图,未标明“预拌砂浆”字样的,应予变更,未变更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三、自2012年5月1 日起,市区新开工工程全面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此前施工图未设计“预拌砂浆”的工程,应予变更。鼓励此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自觉使用预拌砂浆。

四、市标准定额管理机构应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及时发布预拌砂浆工程造价信息,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五、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方可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六、施工或建设(开发)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使用预拌砂浆的书面合同,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否则,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七、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自觉使用预拌砂浆。试块送检时,应标明“预拌砂浆”字样,并经监理签字。市工程检测机构要严格检测,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八、监理单位要把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纳入重要监理内容,发现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或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应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作业,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者,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九、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质量要严格实施监督。发现施工单位未签订使用预拌砂浆书面合同,或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及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的工程,应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树立质量第一、顾客至上、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物流储运设施,并及时、准确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十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住建局科技建材和建筑节能管理科)要加强对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和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管力度,凡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返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队要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和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开封市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实施处罚。

十三、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预拌砂浆的,必须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核实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为加强监管,特设举报电话:3933235 3973771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豫公网安备:41020402000017号 | 豫ICP备2021035102号-1 | 网站标识码:4102000021

技术支持:智网科技 | 运维电话:0371-22662228 | 网站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