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4日,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接到了市政协丁玉珍委员《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进入市行政服务大厅的建议》(089号)的提案。
收到提案后,安监站领导高度重视,立刻组成提案办理小组,依据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确定了答复要点。一是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没有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收取安全保证金;二是根据《开封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安监站对安全生产开展良好、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及时拨付了该项费用;三是根据《开封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预付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基本费给施工单位。自2007年9月5日文件下发之日起,拨付情况达到百分之百。四是对2007年9月5日之前的遗留问题,安监站及时出台了新的管理办法。只要在施工期间,没有出现伤亡事故,提供相应的安全评价、施工安全资料以及竣工报告后,均可顺利退还。
初步复文形成后,市建委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梁玉林带领安监站相关工作人员,及时与丁玉珍委员见面征求意见,并现场对丁委员的疑问和不解做了详细、全面的解释,丁委员表示满意,确保了该提案的提前办结。(安监站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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