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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导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5-07-28来源:佚名浏览量: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我省建筑装饰设计,提高设计水平,明确设计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河南省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建筑装饰设计的重要依据,是合理确定项目设计水平的统一标准,是对建筑装饰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第四条  本《导则》的规定为建筑装饰设计的基本要求,若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导则》未涉及内容,应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装饰设计基本要求


      第六条  建筑装饰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应签章齐全。

      第七条  建筑装饰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建筑装饰设计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为人们提供安全、舒适、美观的建筑外观及内部空间环境。

      第九条  建筑装饰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的总体要求,与土建设计相互衔接,使空间组织和界面关系处理更合理。

      第十条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使用对象,按照工程质量标准、使用要求、经济预算及美观需求,确定建筑装饰方案。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设计应实行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以适应建筑装饰工业化生产的要求,不断提高装配化程度,并在此前提下,引导装饰风格向多元化和个性化方向发展。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设计应积极采用符合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部品,提高装饰工程科技含量,严禁选用国家和河南省明令淘汰的工艺技术和产品,不得超越范围选用限制使用的工艺技术和产品。

      第十三条  本《导则》未涉及的建筑装饰设计技术内容,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规范、条例及要求。


第三章  建筑装饰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


      第十四条  装饰设计文件的构成应包括如下内容:

      1.有关部门的项目批文;

      2.建设单位签发的设计委托书及使用要求;

      3.设计说明书;

      4.各主要空间的透视图;

      5.设计图纸。

      第十五条  设计说明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图设计依据;

      3.施工说明;

      4.施工时必要的注意事项;

      5.主要装饰材料表;

      6.装饰配置(设施)表;

      7.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作法说明及对特殊造型和必要的构造说明。

      第十六条  设计图纸应包括:平面图、顶棚(天花)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局部大样图和节点详图等图纸。

      1.平面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1.标明主要轴线、编号和承重墙。轴线编号应保持与原有建筑条件图一致,并注明轴线间尺寸及总尺寸;

      1.2.标明所有建筑室内外墙体、门窗、管道、楼梯、平台和阳台等。房间的名称应注全,并标明楼梯的上下方向;

      1.3.标明固定的装饰造型、隔断、构件、家具、卫生洁具、照明灯具、花台、水池、陈设以及其他固定装饰配置和部品的位置;

      1.4.标注各楼层地面、主要楼梯平台的标高;

      1.5.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1.6.地面铺装图应表达以下内容:

      1.6.1标注地面装饰材料的种类、拼接图案、不同材料的分界线;

      1.6.2.标注地面装饰的定位尺寸、标准和异形材料的单位尺寸、施工做法。

      2.顶棚(天花)平面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2.1.应与平面图一致,标明柱网和承重墙、主要轴线和编号、轴线间尺寸和总尺寸;

      2.2.标注顶棚(天花)设计标高;

      2.3.应全面反映顶棚(天花)造型、顶棚(天花)装饰、灯具布置、消防设施及其他设备布置等内容,注明定位尺寸、材料、产品型号和做法;

      2.4.标注索引符和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2.5.石膏板吊顶单边距离超过12米应设置伸缩缝,注明伸缩缝做法。

      3.立面图中应表示出以下的内容:

      3.1.标明立面范围内的轴线和编号,标注立面两端轴线之间的外包尺寸;

      3.2.绘制立面左右两端的内墙线,标明上下两端的顶面、地面线、原有楼板线、装饰设计的顶棚(天花)及其造型线;

      3.3.标注顶棚(天花)剖切部位的定位尺寸及其他相关所有尺寸,标注地面标高和顶棚(天花)净高尺寸;

      3.4.绘制立面上的装饰造型、装饰配置和部品等的位置,标注定位尺寸及其他相关所有尺寸;

      3.5.标注立面上的灯饰、电源插座、通讯和电视信号插孔、开关、按钮、消火栓等的位置及定位尺寸,标明材料、产品型号和编号、施工做法等;

      3.6.标注索引符和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4.剖面图应表示出以下的内容:

      4.1.标注轴线间尺寸和外包尺寸;

      4.2.剖切部位应按照原有建筑条件图或者实际情况绘制清楚;

      4.3.剖面图中可视的墙柱面应按照其立面图内容绘制,标注立面的定位尺寸和其他相关尺寸,注明装饰材料和做法;

      4.4.应绘制剖切部分的位置和关系,标注详细尺寸、材料、连接方式和做法;

      4.5.标注索引符和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5.局部大样图是将平面图、顶棚(天花)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中某些需要更加清楚说明的部位,单独抽取出来进行大比例绘制的图纸,应能反映更详细的内容。

      6.节点详图应以大比例绘制,剖切在需要详细说明的部位,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6.1.表示节点处内部的结构形式,绘制原有建筑结构、面层装饰材料、隐蔽装饰材料、支撑和连接材料及构件、配件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标注所有材料、构件、配件等的详细尺寸、产品型号、做法和工艺要求;

      6.2.表示面层装饰材料之间的连接方式、连接材料、连接构件等,标注面层装饰材料的收口、封边以及详细尺寸和做法;

      6.3.标注面层装饰材料、详细尺寸和做法;

      6.4.表示装饰面上的设备和设施安装方式及固定方法,确定收口和收边方式,标注详细尺寸和做法;

      6.5.标注索引符和编号、节点名称和制图比例。

       第十七条  装饰配置(设施)表应包括如下内容:

      1.装饰配置和部品明细表;

      2.特殊设备和设施订货明细表。

       第十八条  投资估算应包括如下内容:

      1.投资估算的编制说明

      注明编制依据、不包括的项目和费用、其他必要说明的问题。

      2.投资估算表

      编制内容可参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装饰工程概预算文件。

      3.主要材料用量和面积一览表

      注明主要材料参考品牌、材质、规格和用量。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编制工程预、决算和施工招标的依据;

      2.据以安排设备、材料订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

      3.进行施工、安装和验收。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施工图设计图纸为主,文件编制顺序应该依次为:封面、扉页、图纸目录、设计及施工说明、设计图纸、装饰(材料)做法表等。设计图纸应盖设计单位设计专用章。


第四章  建筑装饰功能空间设计


       第二十一条  建筑装饰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空间形态、心理需求及审美情趣进行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装饰设计应根据功能需求、形态特征、光照特点及使用特性需要,确定室内各界面的色彩和材料质地,达到统一协调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室内净高设计

       1.厅堂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7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2.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二十四条  厅堂设计

      1.室内设计应不损害日照、采光和通风条件,不影响景观视野,并能有效地防止视线干扰。

      2.室内设计应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室内设施和家具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综合布置插座和出线口。

       第二十五条  厨房设计

      1.厨房宜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厨房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分隔墙上可设置能够关闭的门窗。

      2.厨房设计应根据人体工学原理,合理组织操作流线。

      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灶具、操作台、排油烟机等设施,应预留冰箱位及接口。

      4.厨房操作台宜采用L型或U型布置。放置灶具、洗涤池的操作台深度不宜小于0.60m,双排操作台之间净距不应小0.90m。

      5.厨房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10~12mm的门隙。

      6.厨房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顶面、墙面应选用防火、抗热、易清洁的材料。

      7.厨房应设置烟气集中排放系统,排油烟机与排烟气道的接口应安装金属止回阀。

       第二十六条  卫生间设计

      1.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面盆、镜(箱)、浴缸或淋浴器、排风扇等设施。

      2.装饰设计不应影响卫生间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并应为使用后的检修提供方便。

      3.卫生间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10~12mm的门隙。

      4.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必须有防水构造。卫生间地面应选用防滑、耐水、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坡度不小于1%。

       第二十七条  阳台、露台设计

      1.六层及六层以下建筑的阳台、露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的阳台、露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2.阳台、露台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

      第二十八条  门窗设计

      1.外窗窗台面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包括落地窗),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的不受此限)。

      2.各部位门洞最小尺寸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无障碍要求设计

      无障碍建筑设计应按老年人、残疾人及视力障碍者的体能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满足方便、安全和美观的要求,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第五章  建筑装饰室内环境设计


      第三十条  建筑装饰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建筑装饰室内人工照明应根据各功能空间要求,合理选择光源,确定灯具方式及安装位置。光源、灯具的选择及照明标准值宜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34)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户墙不应小于40dB,套内相邻卧室分室墙不应小于30dB,外窗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第三十三条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及空调设备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建筑装饰设计应有利于建筑空间内的自然通风,采暖空调期间在外窗密闭的情况下,应有可以调节的换气装置补充新鲜空气。

      第三十五条  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建筑内热环境、声环境、光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


第六章  建筑装饰设备设计


      第三十六条  给水排水设计

      1.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

      2.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的产品,座便器的一次冲洗水量不大于6L,小便器的一次冲洗水量不大于3L,水嘴应采用陶瓷密封芯片。

      3.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4.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第三十七条  通风空调设计

      1.宜采用热泵型冷暖空调器,其能效比、性能系数符合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2.空调与通风设备应选用低噪声的环保设备,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电气设计

      1.当采用三相电源配电时,各项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最小相的负荷电流差不宜超过30%。

      2.配电箱内应设置与所控配电线路负荷适配的具有过载、短路保护的断路器。

      3.配电线路应选用BV450/750标准的铜芯绝缘电线,芯线的截面应满足负荷载流量的要求。

      4.配电线路中零(N)线应与相线芯线等截面。相线在16mm2及以下的接地保护PE线应与相线芯线截面一致,相线大于35mm2时PE线截面应不小于相线的1/2,相线小于35mm2但大于16mm2时PE线截面积应不小于16mm2。建筑智能化系统中的通信、信息线路应选用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各类专用线。

      5.线路选用导管的材质符合规范和现行有关规定。

      6.管内穿线,导线含绝缘层的总截面积不应大于导管内截面积的40%。

      7.开关的位置应便于操作,电源插座、通信和信息终端的面板位置宜与用电器具的布设相适应。

      8.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设在便器或浴缸上面及背后,开关宜设于门外。

      9.在卫生间内应选用密封或防溅型并带保护地线的保护型插座,设置位置应在洗浴区外,高度不应低于1.2m。

      10.卫生间主要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等电位(PE)接线端子连接。


第七章  建筑装饰防火安全设计


       第三十九条  建筑装饰设计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内部装饰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应妥善处理装饰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十条  建筑装饰设计应根据建筑分类及不同使用部位选择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建筑装饰设计不得减少原建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减小疏散走道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以及增加疏散距离。

       第四十二条  灯具安装设计要点:

      1.灯具高温部位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如设绝缘隔热物,加强通风降温散热措施。

      2.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3.功率在100W以上的灯具不准使用塑胶灯座,必须采用瓷质灯座。

      4.镇流器不准直接安装在可燃建筑构件上,否则,应用隔热材料进行隔离。

      5.碘钨灯的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或采用耐热线,以免灯管内高温破坏绝缘层,引起短路。

       第四十三条  装饰设计要充分考虑建筑结构的完好性,对结构主体不得拆改。

       第四十四条  装饰设计不得破坏消防器材及设备,不得影响其使用和标示。

        第八章  建筑装饰设计质量保修

       第四十五条  建筑装饰设计单位为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四十六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名词解释

                 2.编写依据及参考文献

 

 

 

 

附件1             

名词解释

 

 

      1.建筑装饰设计:是以美学原理为依据,以建筑及建筑材料为基础,利用色彩、质感、陈设、声光热等要素,对建筑外表及内部空间环境进行设计的总称。

      2.剖面图:建筑装饰设计中表达物体内部形态的图样。它是假想用一剖切面(平面或曲面)剖开物体。

      3.详图:对物体的细部或构件、配件用较大的比例将其形状、大小、材料和做法详细表示出来的图样,在建筑装饰装修设计中指表现细部形态的图样。又称“大样图”。

      4.节点:表示物体重点部位构造做法的图样。

      5.标高:以本层室内地坪装饰装修完成面为基准点±0. 000,至该空间各装饰装修完成面之间的垂直高度。

 

附件2           

参考文献与编写依据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6.《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34)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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