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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5-05-12来源:佚名浏览量:0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汴政〔2015〕 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稳定态势,激发活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

        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应承诺放款日期,并在约定期限内放款。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一是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二是实行异地贷款政策。凡在户籍地开封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可持就业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及6个月以上缴存明细,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开封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30年,还贷年龄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对于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标识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四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备案制度。对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开发楼盘,原则上楼房封顶即可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备案,对于未封顶楼盘且正常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放宽贷款备案条件。五是职工购建自住房提取公积金。职工可凭5年内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六是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职工还款后即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每间隔1年可再次提取;在还款5年内还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七是职工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已婚职工最高月提取额为1200元,单身职工最高月提取额为600元。八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监督检查力度。

        四、减免住房交易有关费用。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新建商品住房转让费在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缴纳,不再提前一次性收取。

        五、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一是坚决清理、废止现有限制约束房地产开发的不合理规定,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松绑”。二是严格落实房地产市场发展各项优惠政策,坚决杜绝各种推诿扯皮现象,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三是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全面梳理制约住房消费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四是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帮助企业。积极引导开发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走联合发展的道路,做大做强。针对资信良好、目前有较大困难的企业形成“一企一策”的帮助方案,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解决具体问题。五是加快郑汴一体化进程,加大郑开城际铁路运营密度,围绕建设河南省新兴副中心城市的目标,建设宜居城市,培育新兴产业,吸引外来人口到汴创业、就业、置业,积极推动我市城市化进程。非开封城区居民在开封城区购房者,根据自愿可申请迁入房屋所在区域户籍,享受居住地居民各项公共服务待遇,其子女在教育、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享受城区居民政策待遇。

        六、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根据商品住房用地供需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在房地产项目建设中,不再限制套型建筑面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已供地项目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尽快开工建设。

        七、在“两改一建”中助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一是拓宽保障性住房来源。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二是鼓励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引导、支持、帮助、适当奖励拆迁居民用货币补偿款自主购买商品住房。三是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界定为:底层和多层(即六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中高层(即七层至九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三层,高层(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四层及以上。对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发放预售许可证。四是积极探索保障房在商品房中的配建新模式,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数量。

        八、做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工作。供电、通信和供气、供水、供暖、环卫等市政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提前谋划并及早建设,确保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因相关设施不配套,给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求相关单位责任。

        九、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一是坚决加强市场分析监测。完善保障房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分析研判房地产形势,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提高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预见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是严禁开发“小产权房”。严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商品房建设,不得以任何方式建设、出售“小产权房”。 三是严格房地产开发监管。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销售合同和企业信用的跟踪服务和监督,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依规从事房地产经营。对资信不良、质量低劣及违规建设、交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列入“黑名单”。

        十、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组织推介活动,引导舆论,增强信心。善于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宣传报道,推介宜居开封、文化开封,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2015年5月11日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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