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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16来源:刘昆浏览量:0

关于发布《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

 

汴住建文〔2011〕24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开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文件精神,开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流程》制订完毕,经2011年7月6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流程

 

依据《开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开封市人民政府31号令),根据工作实际,现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流程规范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11年标准:10106元/年、842元/月)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城市市民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所需提供材料

(一)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产权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五)申请家庭成员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情况证明。

(六)其他材料。

三、申请程序

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申请采取随时受理、集中审核公示的方式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印制,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发至各个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一)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公示期为10日)。公示结束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汇总,一并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会同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及收入状况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示期满后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将材料汇总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接到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移交的申请材料7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申请人下发“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结果。将公布人员名单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四)在各级审核过程中,申请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各级审核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审核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理由成立的,可直接参加下一批次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的公示。

(五)在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公示期间产生异议的,公示单位须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各级公示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保障协议签订

经过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后获得廉租住房资格的申请人,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下发“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到所在辖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保障协议,15日内未到指定地点签订廉租住房保障协议的视做放弃保障资格。

签订廉租住房保障协议的保障户自签订协议次月起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一、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复核范围包括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和已分配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入住的廉租住房保障户。

二、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复核开始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应复核以上年度同季度纳入保障范围的廉租住房保障户。

三、廉租住房保障户在年度复核开始的15日内,向所在办事处如实报送家庭人口、收入、现住房状况等材料,超过时限未报送相应材料的保障户视为放弃下年度住房保障资格。所在办事处在材料报送时限到期后3日内将复核材料汇总上报至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四、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在接到各社区报送的复核材料后,7日内对廉租住房保障户家庭人口、收入及现住房状况进行再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通知保障户。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示期满后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将资料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五、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到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报送的复核资料,10日内对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示期满后,与保障户续签廉租住房保障协议,享受下年度的廉租住房保障。

退

一、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

二、经审(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审(复)核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材料。

三、廉租住房保障户在保障期间被举报的,由举报件接收单位负责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解除该廉租住房保障户保障资格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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