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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11-09-15来源:肖朝明浏览量:0

 

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哪些规定

   

 

    201159日(含201159日)以后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缴纳契税的时间为准)执行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者拥有有限产权,自缴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或购买完全产权。上市交易或购买完全产权的,应按照当年同时段的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201158日(含201158日)之前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执行标准:

    5年首次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仍按照原《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2号政府令)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问题的通知》(豫财综{2004}24号)文件执行。

 

    缴纳土地出让金应提供哪些资料:

    产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要提供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办理。

 

    注: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首次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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