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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6-11-28来源:佚名浏览量:0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汴政[2016]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政务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工作部署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市政府决定取消市级行政审批和行政职权事项21项,承接上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项,调整市级行政审批和行政职权事项13项,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3项,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事项123项、市级政务服务事项163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作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有效途径,作为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研究提出加强后续监管的具体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空白。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服务水平。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市政府决定承接和调整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职权事目录 
        3.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5.市政府决定保留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汴政2016—51附件1-5.xls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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