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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11-26来源:佚名浏览量:0

开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代建制)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桩基及室内外装饰装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具体工作由开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招标;

(二)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

(三)监督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

(四)监督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

(五)监督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确定通过的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六)监督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七)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

八)监督工程担保活动的履行;

(九)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

(十)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进入开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六条 开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公示和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实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条一至三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出具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协议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的;

(三)装饰装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七)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属于省重点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市重点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的;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项目及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者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到市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进入开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承发包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条件。投标人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影响公平竞争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和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  

(三)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招标人应当具有4名(含4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且至少包括2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程序。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个工作日前,向市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证明文件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市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国家核定的资质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承担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持《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岗位资格证书》。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须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机构和人员的备案登记手续,未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不得以放弃代理服务费为条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不得重复计收。

  第十九条 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并办理进场交易登记;

  (二)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五)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

  (七)接受投标人投标;

  (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定标、公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办理工程担保、签订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

第二十条 拟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文本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和完整,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发布的4个工作日前送市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体和开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条件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投标报名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联系方式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条件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四)资格预审方法

(五)申请报名

(六)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九)联系方式

招标(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条件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六)确认

(七)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加盖公章后,在发出的4个工作日前送市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都可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符合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量化的因素和标准,以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额,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数额的,不再进行量化,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五)项目建设概况。

第二十六条 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参照法律法规关于评标委员会组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审查会议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开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八条 资格预审审查会议应编制资格预审书面审查报告,审查结束后加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公章,报市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书面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况说明;

(四)审查标准、方法或者审查因素一览表;

(五)审查结果汇总表;

(六)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

(七)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面告知其资格预审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包含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无不良行为诚信记录证明);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工程量清单(适用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的)

  (六)图纸;

  (七)技术标准和要求;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应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的5个工作日前,送市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向市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潜在投标人或者拟邀请的投标人就项目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洽谈。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采取招标答疑会或书面形式,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需要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招标答疑会纪要或书面解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报市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及时送达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内容,具体按《开封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执行。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五条 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估法一般适用于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且须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的企业。

外地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招标投标的,须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证书的认证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标投标。

凡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正在申报延期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工程招标投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凡不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作为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提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将投标保证金送达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应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人,以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最低者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内部分工分别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不承担联合体协议约定由其他成员承担的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等级不参与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和等级的认定。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三条 开标活动应当在开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举行开标会议。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投标时间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时间变更通知送市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通知开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所有投标人。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法人代表人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开标会议。委托他人参加的,须持有效委托书原件和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会议的程序如下:

(一)宣布开标纪律;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三)宣布开标人、监标人、记录人、唱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四)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唱标;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六)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七)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八)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九)开标结束。

第四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名称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名称不一致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印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签字或盖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经理与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拟派项目经理相比发生更换,且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获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未在市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又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份有效的投标文件的;

(七)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八)招标文件中设立了最高限价或拦标价时,投标价格超出最高限价或拦标价的;

(九)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十)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一)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十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在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应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确定。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五十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应在市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在开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邀请招标的评标专家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公开招标的评标专家在开标前2小时内抽取。参与抽取的所有人员应当在抽取清单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不主动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份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用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七条 招标文件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未中标的投标人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五十八条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第五十九条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有关法律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建筑、艺术造型设计方案中标候选人的确定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负责人姓名;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确定的中标人名单,以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六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起开始计算,一般项目60-90天,大型项目120天。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四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应将中标(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开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采用固定的格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六十五条 在中标公示期内未被投诉或未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并且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完整、有效、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无市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印鉴无效。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交符合要求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报名表;

(三)资格预审文件;

(四)资格预审书面审查报告;

(五)招标文件;

(六)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

(七)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八)中标结果;

(九)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应说明的重要事项

  已按本办法规定备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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