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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1-04-21来源:王田浏览量:0

为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起使用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监督证》),2006年使用的《执法证》和《监督证》于2010年12月31日废止。有关人员不得再使用旧版《执法证》和《监督证》;再使用的,一经发现,依法予以追究。
    二、《执法证》为浅棕色,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制作,内文刊“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专用章”,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无权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监督证》为深棕偏黑色,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制作,内文刊“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是省政府赋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与检查的凭证。
市、县、区人民政府取得《监督证》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对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制止、纠正或者建议、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提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建议,有权对实施执法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取得《监督证》的人员,依照上级监督下级的原则,对本系统发生的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制止和纠正,建议或责成下级机关依法处理,提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建议,有权对实施执法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不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项工作中,对于不出示《执法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纠正。
严禁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涂改《执法证》和《监督证》。
    五、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十分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做人民的公仆,自觉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着装整洁,体态端正,待人礼貌,用语规范,文明执法,树立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注销或收回《执法证》。凡被注销或收回《执法证》的人员,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确认的执法资格同时取消,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七、按照省政府的规定,除《执法证》和《监督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国统一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外,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不得制作和颁发其他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八、对于取得《执法证》人员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hnfzw.gov.cn)。网上没有登录信息的人员,不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不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他们的执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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