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住建文〔2011〕291号 签发人:董明福
关于建立开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的
通 知
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实施开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明确的机构名称及固定服务场所,且与营业执照的记载一致;
(三)完善的组织机构;
(四)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1名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4名以上(含4名)专职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分支机构应有1名以上(含1名)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三、申请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地产权证);
(六)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七)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八)注册于该机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简历、劳动合同、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九)所有从业人员、会计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书;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自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三个工作日内,备案信息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www.kfjs.gov.cn)予以公示。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有效期一年,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备案有效期满30日前,到原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备案。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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