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后购房者要求退房遭拒绝 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依约退款
发布日期:2022-08-11来源: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浏览量:0

来源:法治日报      时间:2021-07-05

近几年,无理由退房成为房地产行业的新趋势,吸引了一批购买预售房的客户。然而,不少购房者在要求无理由退房时却遭遇了“无限期退款”“有条件退房”等情况。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无理由退房”引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11月,小吴、小宋与浙江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总价为210余万元,当月支付首期房款100万元,剩余部分通过贷款支付。此前,双方还签订了《无理由退房协议书》。2020年年初,小吴和小宋因家人突发重大疾病,急需大笔治疗费用,故向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无理由退房的申请,但该公司却以各种理由不予退房。双方协商无果、纠纷成讼,贷款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并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及获取贷款,故系原告违约,不具备无理由退房的前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也就是自被告收到解除通知之日2020年3月9日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小吴、小宋与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小吴和小宋首付款、返还银行按揭贷款本金,支付小吴、小宋自2020年4月1日起首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及自2020年4月1日起产生的贷款利息。同时,法院判决小吴、小宋支付银行提前还款违约金。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小吴、小宋与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11月24日,而合同中约定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远远早于签约日期,可见被告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制作案涉格式合同时,已明知原告不可能于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现以此主张原告违约不予退房,显然有悖企业诚信。

法官提醒,房地产开发商既以“无理由退房”作为营销策略,并因此吸引购房者,就不应该以“陷阱条款”对购房者的权利进行设限。此外,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也要了解相关协议条款并注意保留证据。(法治日报记者王春 通讯员杨妍妍)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豫公网安备:41020402000017号 | 豫ICP备2021035102号-1 | 网站标识码:4102000021

技术支持:智网科技 | 运维电话:0371-22662228 | 网站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