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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4-19来源: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浏览量:0

核心提要


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1、什么是绿色建筑?

答: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2、《条例》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规划与标准、建设与改造、技术创新与循环利用、运行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5条。

3、《条例》适用什么范围?

答:《条例》适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修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建造。

4、《条例》对新建民用建筑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以上)及建筑面积大于10万㎡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5、绿色建筑是怎样分级的?

答:按照国家绿色建筑标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

6、绿色建筑星级标识是怎样取得的?

答:绿色建筑标识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条件提出申请,经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向省住建厅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省住建厅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7、《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的义务责任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并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要求;在进行建设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并组织实施,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标准要求,并组织实施;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承担项目绿色建筑实施首要责任。

若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8、《条例》规定设计单位的义务责任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项目选用的材料、构件、设备应当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若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义务责任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若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10、《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义务责任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将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相关内容纳入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主要技术措施。

若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条例》规定监理单位的义务责任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结合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若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条例》规定绿色建筑竣工时要求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若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责任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并在售楼现场明示。

若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14、《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建立保障绿色建筑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设置绿色建筑专业化管理岗位, 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绿色建筑设备系统的维护和记录,确保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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