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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因阻拦业主封窗成被告 法院:物业公司不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22-03-30来源: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浏览量:0

来源:四川法治报    时间:2022-03-29

“我的房子,凭啥我不能封窗?”

“你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与我们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在又一次和物业人员发生激烈争吵后,业主小吴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关于封窗引起的物业纠纷案,驳回了小吴的诉讼请求。

2021年,某小区业主小吴对其自有房屋进行装修。因小吴封窗装修不符合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该小区物业公司予以阻拦,并扣留部分装修材料。小吴坚持认为,房屋是其私有财产,如何封窗是他的自由,物业公司不应阻拦其装修,故将物业公司诉至双流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阻拦装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不构成侵权。一是物业公司在履行作为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其对业主装修材料的暂时保管是在业主拒绝物业公司合理装修巡查、故意不接电话的前提下发生的,且事后已经将装修材料返还。二是物业公司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九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署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告知函》等多份协议,表明业主愿意接受前述协议条款的约束,认同小区对于业主封装阳台的相关统一标准。但在实际装修中,该业主拒不配合物业公司的装修巡查,且最终对自有房屋的客厅阳台、卧室阳台进行了明显的违约改造。因此,该业主才是过错方,物业公司是在履行作为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或者恶意。

最终,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小吴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许多新建小区装修,如果业主要封阳台,物业公司会提供小区统一的封装阳台样式,这是为了保证小区的统一美观性和安全性,然而这一要求遭到了很多业主的反对。如果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就阳台设计样式签订了相关协议,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同时,按照统一样式封阳台往往也是管理规约要求的,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制定的,应由全体业主遵照执行,房屋所有权人并非对其自有房屋的装修享有绝对的处分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记者王一多 通讯员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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