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擅入烂尾楼坠亡诉开发商索赔 法院:自陷风险者自担其责
发布日期:2022-01-27来源: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浏览量:0

来源:河南法制报

2022-01-24

基本案情

王某与朋友散步途中,进入一烂尾楼盘方便。两位朋友继续散步,并给王某发信息让其赶上,但一直未收到回复。次日,他们发现王某已在烂尾楼盘负一楼死亡。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王某是意外坠楼死亡。王某的父母、妻子和女儿将该楼盘的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3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死者王某应当意识到进入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但他还是进去了,致使意外发生,属于自陷风险,应自我担责。近日,河南省虞城县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死者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严格遵守城市文明公约和社会公序良俗。本案事故发生于被告方尚未完工的楼盘内。该楼盘不是公共区域,更不对外开放。王某应当意识到进入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王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使意外发生,属于自陷风险,应承担自陷风险的法律后果。同时,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王某进入该楼是受他人胁迫,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的意外死亡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公安机关物证鉴定也已经认定王某属于意外坠楼死亡,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豫公网安备:41020402000017号 | 豫ICP备2021035102号-1 | 网站标识码:4102000021

技术支持:智网科技 | 运维电话:0371-22662228 | 网站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