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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枝掉落砸伤邻居,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22-01-27来源: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浏览量:0

来源:河南法制报

2021-12-10

好好地在自己家院中行走,却因为邻居家树上的枝干被风吹断砸下来受了伤,这是天灾该认命,还是该向邻居索赔?邻居又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样的问题虽然偶发,却也存在争议。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分析一下责任划分与承担。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13日,原告岳某在自己家院中行走时,被邻居被告卜某家中树上折断掉落的树枝砸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在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鄢陵县中医院接受治疗。2020年11月3日,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岳某外伤致颅脑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其护理期建议评定为180日,营养期建议评定为180日。原告花费鉴定费1700元。2020年10月10日,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岳某在本次受伤后住院期间诊疗费用中,治疗非本次事故损伤的诊疗费用,经审核共计人民币1236.9元。被告支出鉴定费5800元。

调解时,卜某承认树枝是自家的,但并非其自行折断,而是风大外力所致,系不可抗力。就赔偿事宜,双方经所在乡镇调解未果。岳某将卜某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卜某赔偿其医疗费、伙食补、营养费共计176466.61元。

庭审过程中得知,原告受伤是事实,被告不持有异议,但是原告何时受伤、何地受伤、如何受伤、因何受伤,被告并不知情。本案焦点问题则引向原告岳某所受伤害与被告卜某所有的树木折断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判决:一、被告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岳某各项费用共计146617.55元;二、驳回原告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树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确定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即只要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对树木折断致人损害不存在过错的,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所受伤害系被告所有的树木所致,该事实虽没有事故现场的第一目击者,但根据事后到场人员的证言以及现场影像证据,足以认定,故原告所受伤害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岳某受伤后,第一个到达现场的系岳某的配偶。据岳某配偶陈述,其到家后看到岳某倒在自家堂屋门前,身上压着一根树枝,其将树枝挪到一边后,发现岳某头部流血,便到街上喊人帮忙。据帮忙的人陈述,岳某倒在自家堂屋门前,旁边有一根树枝。随后,岳某被送到医院治疗。岳某家人录制的一段视频显示(录制该视频时岳某已被送至医院),在岳某家堂屋门前三四米处的地上,有一块血迹,血迹周围散落着树叶及小树枝,血迹旁约一米处,有一直径约15厘米的树枝。从事故现场看,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原告家在东,被告家在西,被告卜某家靠近两家院墙处种植有一棵椿树,直径约有50厘米,该棵椿树离地面八九米处有一树枝折断的痕迹。据原告岳某陈述,其系被该折断的树枝砸伤。

在本案侵权事实发生的当时,并没有第一目击者,也没有影像证据证明原告岳某系被树枝砸伤,但根据以上事实,承办法官心中已形成了一种高度盖然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认识往往不可能绝对反映事件的本来面目,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该条即是对高度盖然性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岳某虽未提供确定的证据证明其系被被告卜某家折断的树枝砸伤,但根据证人证言及现场影像等证据,承办法官已在心中形成了确信。依据民法典规定,被告卜某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原告岳某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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