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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泡水家装受损 三方担责共同赔偿
发布日期:2022-01-27来源: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浏览量:0

来源:法治日报2021-09-14

新房装修好了尚未入住,就因楼上住户漏水被损坏,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楼上住户三方均有责任。

潘女士是某小区7号楼1单元30层的房屋业主,杨某是其楼上31层的业主。2020年4月10日,小区物业将31层房屋交付给杨某。次日早上,物业员工发现潘女士的房屋漏水。通过实地查看得知,31层的房屋内进水管出水,进水管没有安装堵头,杨某房屋的水管阀门处于开启状态,积水漏至30层潘女士的家中,室内装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损。后因协商未果,潘女士遂将杨某、物业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经鉴定,潘女士的房屋修复费用为14余万元,支出鉴定费为1万元,房产内未鉴定部分的物品价值,法院酌定为4.4万余元,物业费损失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承认该房屋不符合开启水井房水阀门的条件,但水井房阀门却呈开启状态,造成了本案漏水事故;开发商交付的31层房屋室内入户水管没有安装堵头,存在安全隐患;业主应当检验房屋质量后接收房产,但杨某在交房当日并未查验房屋,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责任,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酌情确定物业承担原告损失的50%,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原告损失的30%,杨某承担原告损失的20%。

一审判决后,物业、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侵权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且未就可能存在的隐患向业主尽到相应的提示和告知义务,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人应尽的义务,房屋所有人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职责,因此,三方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王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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