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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调解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5来源:行政审批科浏览量:0

汴住建文2017332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调解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调解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8月18日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调解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服务性行政执法建设,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中的作用,加快法治住建建设,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60号)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汴依法行政领办〔2016〕9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部署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好影响经济法治和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和矛盾纠纷,推行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解决纠纷,建设创业、宜居、平安、生态、幸福的经济社会环境。

二、行政调解的内涵和范围

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我局行政调解的范围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见附件1)属于我局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合法性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调解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的调处争议纠纷。

(四)积极主动原则。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四、行政调解的工作机制

(一)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成立局行政调解委员会,主管局长为主任,法规科科长为副主任,机关其他负责诉讼和复议的人员为成员。(见附件2)

(二)设立行政调解室。调解室设在局法规科,建立案件申请、受理、调处、回访、登记统计、立卷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认真总结调研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时查找存在的不足,注意听取和吸收工作建议意见,不断总结提高,实现行政调解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

(四)建立行政调解培训制度。结合我局调解工作实际,组织调解人员的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并加强日常管理,逐步使行政调解员达到“四懂”(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员对各类行政争议纠纷的化解能力、对重大行政争议纠纷的管控能力、对突发行政争议纠纷的应急能力,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五)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建立联合调解制度,对于法律关系复杂、一个部门不能调解决的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费用工作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协调解决的办法。建立行政调解信息上报制度,每月一次定期向市法制办和省厅法规处汇总上报本单位矛盾纠纷信息和行政调工作情况。

五、行政调解的工作规程(见附件3)

(一)行政调解的组织和协调。

(1)行政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指派具有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门人员主持调解工作,调解主持人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

(3)调解方式方法可灵活多样。对基本事实有争议的,可以采取听证、调解人员到现场实地调查了解等方式,既可邀请行政机关的经办人员、主管领导参加,也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处理有关的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处理;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行政机关可邀请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专家参加调解。

(4)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应终止行政调解。

(5)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主持人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辨和质证意见,分析并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据此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以引导双方达成谅解。

(6)在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内容。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名。

(二)调解协议的签订。

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的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表明;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三)调解达成协议的处理。

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认可并签字或盖章后,既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应当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案。

调解机关可以引导当事人到调解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也可以主动邀请基层人民法院派人到调解现场进行确认。

调解机关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联系公证机构派人到调解现场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调解,及时通知和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过程中或调解协议中作出的不利于本方的陈述,不能作为通过其他形式处理该纠纷的事实依据。

(五)制作、建档行政调解案卷和信息报送。

调解室要建立行政调解台账,调解结束后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调解的申请、笔录、文书文件等资料,制作调解案卷,建立调解档案备查。同时,每次定期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调解信息。

(六)调解结果落实的回访。

行政机关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和纠正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六、行政调解的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

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把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工作举措,使行政调解贯穿于建设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促进各项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二)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

坚持调解优先,注重矛盾纠纷的收集排查工作,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在及时化解本部门的行政争议的基础上,要注重透过行政争议现象找准纠纷发生的原因,对带有普遍性的争议案件加以预防,加强行政监督和相关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三)加强协调配合

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一方面要加强系统内部的协作机制,包括各业务部门之间及业务部门与法制工作机构之间的横向协调配合;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政府法制办、人民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争取理解和支持;再次要特别注重与申请人的沟通,努力化解对立情绪。在办案过程中要尽量通过耐心细致地解释说服工作,增进理解,将矛盾化解在复议调解阶段,避免引发进一步的行政纠纷或者上访申诉,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行政调解工作由行政调解委员会领导,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协调、指导行政调解工作。各单位、科室要积极主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单位、科室之间要密切配合,力争把行政争议纠纷化解在行政管理工作之中。

(二)强化能力建设。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公布行政调解人员名单。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保障工作经费。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四)纳入目标管理。定期汇总、分析上报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五)实行责任追究。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大事件和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依据目录

附件2: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3: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图


附件1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依据目录.doc 

附件2 开封市住建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名单(1).docx

附件3  开封市住建局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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