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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08-10来源:行政审批科浏览量:0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梳理出了《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防控一览表》,并经公开征求意见,现予以公布。

2021年度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

序号

行政相对人

违法风险点

风险

等级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法律依据及裁量标准

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

1

预拌混凝土企业

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一般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十条:“ 鼓励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要求具体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期限。”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科技建材和标准定额科

2

预拌混凝土企业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等违规行为

一般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科技建材和标准定额科

3

建设单位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一般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科技建材和标准定额科

4

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一般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科技建材和标准定额科

5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一般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科技建材和标准定额科

6

施工单位

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或设备

一般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科技建材和标准定额科

7

工程监理单位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一般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科技建材和标准定额科

8

建设单位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2、首次监督服务中告知提醒;3、加大对施工节点行政指导频率。

开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9

施工单位

未按审查合格图纸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2、首次监督服务中告知提醒;3、加大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指导频率;4、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开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10

建设单位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1、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开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11

监理单位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2、首次监督服务中告知提醒;3、加大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指导频率;4、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开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12

检测机构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2、加大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指导频率;3、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开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13

检测机构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2、加大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指导频率;3、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开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14

建设单位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一般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加强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加大执法人员的法治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意识和水平;加强不同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做到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相结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深入落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红黑名单”等制度。

招标办

15

招标人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加强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执法人员的法治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意识和水平;加强不同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做到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相结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深入落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红黑名单”等制度。

招标办

16

招标代理机构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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