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投诉开封大河东都二期人防车库对外出售 |
受理编号 | |
反馈类别 | 房地产业(销售行为监管) |
提问人 | 张先生 |
内容 | 投诉开封大河东都二期将人防车库对外出售,在《住房质量保证书》第14页公共区域使用说明第一项第一条,车位机动车停放,勾选地下,非机动车停放双勾选地面地上选项,现在开发商为了出售国家禁止出售的人防车库禁止业主停放车辆的公共车库,违反了住房质量保证书的相关约定。 |
提问时间 | 2024/4/30 23:04:40 |
回复内容 | 您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这里所说的地下工程包含您所说的地下人防车位,并没有禁止转让、租赁。 |
回复时间 | 2024-04-30 |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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