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开封博望天城开放商吃相难看 |
受理编号 | |
反馈类别 | 房地产业(销售行为监管) |
提问人 | 宋聪聪 |
内容 | 1、开发商以所谓实测公摊大于预售公摊为由要求所有业主补交面积差,且业主补交面积均超过原合同签订3%。 2、合同约定超过3%部分由出卖人承担,而开发商要求业主全部承担。 3、开发商只提供所谓实测面积,不提供公摊面积计算方式,且不进行公示,与业主实测公摊严重不符。4、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不给开票,偷税漏税。 |
提问时间 | 2024/3/29 10:33:29 |
回复内容 | 您好,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 面积误差比= (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100% 如果您对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合同执行过程有异议,可以向辖区住建部门投诉。此外,关于物业收费问题,请您向我局物业科反映。 |
回复时间 | 2024-03-29 |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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