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件有效期 |
受理编号 | |
反馈类别 | 房地产业(销售行为监管) |
提问人 | 王雪玲 |
内容 | 你好,近日我收到了河南曲江新鸥鹏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开封市禹王台区巴川府房地产项目的延期通知书,我们签订的合同约定本应于6月30日交房,可是,开发商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经营十条措施的通知》中第九条:受疫情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房地产项目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可顺延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我想知道,这份通知2023年是否还有效力,2023年疫情已经消散,社会各项工作全面放开,而且我们是在2023年2月签订的合同,签合同时开发商并未告知我们会延期,而是保证一定会按期交付,他们是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延期违约金赔偿。请回复以解答我们的疑问,谢谢! |
提问时间 | 2023/6/19 10:12:06 |
回复内容 | 文件效力问题请向发文部门咨询,感谢你的留言! |
回复时间 | 2023-06-19 |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豫公网安备:41020402000017号 | 豫ICP备2021035102号-1 | 网站标识码:41020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