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发布日期:2020-07-02来源:行政审批科浏览量:0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一、事项类型: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第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三十二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封面。(二)扉页。(三)设计文件目录。(四)设计说明书(包括:1.工程设计依据,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3.总指标,4.标准执行情况,5.总平面,6.建筑和结构,7.建筑电气,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9.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0.热能动力)。(五)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2.建筑和结构,3.建筑电气,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热能动力)。

三、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或依法批准的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

四、申请方式:

现场办理:开封市民之家二楼B区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地点:开封市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市内乘坐39路、27路、30路公交车到开封市民之家下车即可)。

网上办理: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或登录开封政务服务网(http://www.kfzwfw.gov.cn/)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五、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特殊消防设计审查)

六、咨询电话:0371-23933608

七、投诉电话:0371-23982206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流程:

image.png


0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doc

09填表说明.docx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豫公网安备:41020402000017号 | 豫ICP备2021035102号-1 | 网站标识码:4102000021

技术支持:智网科技 | 运维电话:0371-22662228 | 网站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