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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06-28来源: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科浏览量:0

河南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信用建设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河南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河南省房地产经纪市场行为,维护河南省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内实施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河南省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和加盟机构,下同)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含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和房地产经纪行业其他从业人员,下同,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是指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省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并对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作为省评价实施单位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载、计分、评级和公示工作。 

第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及时更新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省协会网站(网址:http://www.hnrea.org.cn)中的“河南省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官方发布平台。省协会负责建立维护河南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

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同级评价实施单位通过平台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信用信息组成,主要包括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详见附件1)和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基本信息包括:经纪机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其他股东(合伙人)情况、经纪服务项目基本情况、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等。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由机构基本信息、机构经营基本信用、机构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学术理论研讨、获奖荣誉和社会征信等七部分信用信息组成。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评级制度。其中总分为100分,起评分为50分。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得分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计算;得分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六个等级,其中:90分(含90)以上为AAA级(信用极好);80(含80)-90分为AA级(信用优良);70(含70)-80分为A级(信用较好);60(含60)-70分为B级(信用一般);50(含50)-60分为C级(信用不良);50分以下为D级(失信),失信企业公示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参与等级评定。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在经营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十三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坚持全面、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采集来源主要包括: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填报信息;

(二)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掌握的情况;

(三)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通报;

(四)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认定或者查处的结果;

(五)社会公众、媒体通过平台或正当程序反映,并经主管部门或协会查证属实的结果;

(六)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更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交更新数据。评价实施单位应做好及时审核更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提交的数据。

第十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成立行业信用评价委员会负责信息采集和认定,并组织协调信息记载、计分、评级和公示等工作。

经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通报的诚信信息无须核实及认定,直接予以录入。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更新维护的相关单位要对提交的数据信息负责,注意公示信息的隐私保护。影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省协会通报。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采取动态实时管理的模式。自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之日起,信用评分执行过程中信用分值不设最高分限制,不进行年度重置。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分情况动态调整。每年12月31日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评价分值、信用评级作为最终结果形成“年度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的加减分有效期限原则上是12个月。如信用评价指标中有单独规定的按指标规定的执行。

计分有效期起始时间以信用评价认定时间为准;如信用信息有效期结束时间早于办法所规定的计分有效期结束时间的,以信用信息有效期结束时间为准。

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计分期可根据情况延长;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基本信息计分期限为永久;其他信用信息在计分失效后作为历史资料后台保存。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异议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有效期内,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二十二条 对有效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异议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当日,将异议内容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 异议受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后即时生效。

第二十四条 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提出复核申请,省住建厅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作出复核结论的次日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并告知异议人。

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

 

第六章评价管理和运用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参与评优评先、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等的重要依据应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相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应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和服务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列为省重点扶持机构;

(二)颁发年度AAA级奖牌;

(三)设立绿色通道,对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简化程序,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四)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五)在国家、省、市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

(六)国家或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予以优先考虑;

(七)其他激励。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列为市重点扶持机构;

(二)设立绿色通道,对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简化程序;

(三)在省、市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

(四)国家或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予以优先考虑;

(五)其他激励。

第三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由地市评价实施单位进行约谈诫勉,并督促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在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   对其发出信用警告

(二)   列入重点监管自律范围;

(三)   暂停办理其分支机构的备案;

(四)   不得参评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五)不得申请担任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理事(含理事)以上会员单位;

(六)开具企业信用证明时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级。

企业连续三个年度信用等级为C级的,第四个年度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第三十二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暂停从事房地产经纪相关经营,限期进行整改;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分公司的不良信息记入其总公司的不良信息;

(三) 在“河南省经纪服务管理平台”等行业自律平台予以公示;

(四)建议备案发证单位进行相关处理;

(五)三年内不得参与信用等级评价;

(六)其他失信惩戒。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在本办法中不设等级,信用加分和减分计入其执业机构,但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计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D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如由以上限制人员担任机构股东、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则该机构信用等级向下调整一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未按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受到投诉被主管部门查实,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如实申报的,按评价标准加倍扣分。

第三十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三十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保存记载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

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住建厅对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评价实施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评价的,责令相关部门或评价实施单位限期改正。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XXXXX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基本信息

2.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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