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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相关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6-04-20来源:王媛浏览量:0

通    知

各县、区征收部门:

年初,我局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各县区征收部门的工作制度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各县区征收部门存在征收制度不完善,规章制度未上墙等方面的问题。我局通过梳理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借鉴其他地市的经验,把房屋征收前期调查工作制度等七项房屋征收相关工作制度提供给各县区征收部门,各县区征收部门可参照上述工作制度,制定本县区房屋征收工作制度并执行。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3月16日     

 

  

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一)申请房屋征收

(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三)拟定并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四)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足额存储到专项帐户,专款专用。

(六)房屋征收部门在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七)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九)作出补偿决定

(十)强制执行

(十一)公开分户补偿信息

(十二)公布审计结果

(十三)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房屋征收前期调查工作制度

一、被征收房屋调查前,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房屋调查范围内显著位置张贴调查通知,通知应注明本次被征收房屋调查的工作方式、调查范围、时间、咨询电话等基本信息,保障被征收群众的知情权,提高调查工作效率。

二、被征收房屋调查工作要全面、真实、严谨、可靠。调查表原件及其影像等分户档案资料由各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三、被征收房屋前期调查结束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前期调查结果进行抽查。

四、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初步分户调查结果需加盖区房屋征收部门公章,在房屋征收工作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

五、初步分户调查结果公示后,区政府应当将群众提出异议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信息予以核实。公示过程及相关工作全程应留存必要的影响资料。

六、公示期满后,所公示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情况将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基础依据,不得随意添加和修改。确有遗漏或错误的,应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鉴证下重新调查核实,留存相关影像资料,重新调查核实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评估、决策民主、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区人民政府为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评估工作。

三、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建立组织、制定方案。 (二)听取意见。

(三)风险研判。           (四)作出评估报告。

四、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项目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房屋征收的文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大多数被征收人的承受能力和对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满意度等制约因素;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三)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调查登记、征求意见等前期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资金、安置房源的筹措情况。

(五)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及分析;是否存在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其他恶性事件的风险。

(六)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防范对策、化解措施和处置预案。

(七)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风险较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无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可实施征收、暂缓实施征收和不可实施征收的建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制度

一、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各县、区政府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四、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可以通过协商选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随机方式等方式确定。

六、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七公开制度

   一、政策公开。在征收范围内、市住建局网站、报纸等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等法规、政策,把政策交给群众。

   二、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各县区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要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

   三、评估结果公开。通过征收范围内,选定的评估机构,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提交分户评估报告给被征收人。

   四、安置房源和价格公开。在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中要列明安置房源和价格,并对外公开,供被征收群众选择。

   五、入住条件公开。被征收群众安置房要达到水电气等配套设施齐全,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并对被征收群众公开。

   六、办事程序公开。在征收过程中,前期调查、房屋评估等征收程序要对被征收群众公开。

   七、补偿结果公开。在签定补偿安置协议过程中,在征收范围内和现场办公地点,以汇总表格的方式向被征收人公开补偿结果、签约情况、安置房使用情况,所有被征收人可以查询到范围内所有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制度

一、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单独作为一种专门档案,纳入房屋征收部门档案全宗,实行统一管理。

二、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补偿类文件材料由具体实施房屋征收的经办部门或人员按一户一档进行收集。

三、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建档工作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行“三同步”管理,即:下达房屋征收与补偿计划任务,同步提出房屋征收补偿文件材料归档要求;检查房屋征收与补偿计划进度,同步检查房屋征收补偿文件材料积累和管理情况;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结束,房屋征收补偿文件材料同步移交。

四、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补偿类文件材料按一户一档进行整理。房屋征收部门应注意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形成的声像、光盘、实物、电子文件等其他非纸质载体档案的收集。声像、光盘、实物、电子档案按相关规定整理,纳入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统一编号,根据保管要求,分别存放。

  五、房屋征收部门应配备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档案库房或档案专柜及相应的设施设备,采取各种有效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光、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工作,确保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实体和内容的安全。

 

 

房屋征收信访接待制度

(一)对被征收群众要热情、耐心、文明,接待人员要举止端庄,态度和蔼,做到“道一句问候,让一个座位,递一杯茶水”认真听取被征收群众反映情况或诉说问题。

(二)对于被征收群众无据无理反映情况或问题的,要耐心细致地对其思想教育和疏导,并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稳定其思想情绪,防止矛盾转化或激化。

(三)接待人员认为被征收群众所反映的情况或诉说的问题属于征收职责范围内的,在认真倾听的基础上能当面进行解答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予以解答;认为不属于自己处理范围内的,告知其向有关职能部门或有关人员反映;认为是自己职责范围内处理的,但一时又难以处理或者需报经领导作答和调查后才能作出答复的,告知其耐心等待,待领导作出答复后或调查结果产生后,再及时回复被征收群众。

(四)对被征收群众所反映的情况或问题,要及时进行登记,并将答复情况或结果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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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图(暂行)
1、因公共利益需要,区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2、发改、国土、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就拟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并出具符合相应规划的文件。
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纳入市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征收部门报请市征收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新、扩、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手续。











4、经市征收办同意,发放调查测量证后,区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5、区房屋征收部门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概算以及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经区政府组织论证修改通过后,报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审核备案











6、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5日。
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区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情况修改方案。 



















7、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中被征收人在500户以上或情况特殊的房屋征收项目,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区政府在做出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9、根据征收补偿资金概算审定结果,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划转到市征收办公室专用账户,监督其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10、 区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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