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开封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开封市房屋征收前期调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11来源:王媛浏览量:0

开封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开封市房屋征收前期调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汴棚保指〔2016〕2号

 

各区人民政府、“两改一建”指挥部,市直各有关部门:

    《开封市房屋征收前期调查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两改一建”指挥部2016年第例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暨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

2016323    

 

 


开封市房屋征收前期调查工作指导意见

 

房屋征收前期调查工作,是整个房屋征收工作的关键环节。改造地块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情况、产权状况、安置意向、家庭结构、居住情况、面积、户数、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现状,改造地块的房屋征收概算等因素和数据的详尽和准确与否,关系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征收补偿方案的科学制定,是保障大多数被征收群众意愿的基本要求,更是项目房屋征收启动后能否顺利推进和按时完成的关键。

为使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屋征收原则,明确被征收房屋前期调查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省、市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拟征收房屋前期调查工作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由各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熟悉辖区情况的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以及区直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需持证上岗,抽调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房屋征收工作经验和房屋测量基本知识。工作人员应保持连续性,进行房屋征收前期调查的工作人员应是该项目具体实施时房屋征收工作组成员,以便房屋征收实施时迅速开展工作。

开封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开封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应按照上级领导和部门要求以及各区房屋征收前期调查工作需要,积极参与各区房屋征收前期调查工作,做好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服务。

二、根据房屋征收前期调查工作需要,各区政府须组织国土、规划、财政、审计、工商、税务、公安、住建、民政、卫生防疫、法制等部门组成认定组,按规定对未经登记房屋,“住改非”等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测量、认定。

三、拟征收房屋调查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拟征收房屋调查范围内显著位置张贴调查通知,通知应注明本次拟征收房屋调查的工作方式、调查范围、时间、咨询电话等基本信息,保障被征收群众的知情权,提高调查工作效率。

四、拟征收房屋调查工作要全面、真实、严谨、可靠,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提供房屋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要详尽登记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载明的基本信息,有条件的应将房屋有效证件复印留存。

未经登记房屋、“住改非”房屋,由区组成的认定组根据被征收房屋调查需要同步进行,对其面积、结构、使用现状等情况进行测量、认定。房屋调查、测量、认定情况应留存影像资料,照片应全面、客观、真实反映被征收房屋实际现状、结构、用途、室内外装饰装修等情况。

2、对于拟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调查登记时,内容要详实、数据要准确,不遗漏,留存必要影像资料。

3、被征收人本人以及家庭情况,人口和年龄结构、家庭成员工作就业情况、安置意向以及各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问题等事项,要尽量详尽,并收集相关证件、材料,以便科学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4、征收范围内涉及到的企事业单位,调查组要积极与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接,就企事业单位性质、规模、生产经营状况、从业人员结构、房屋产权现状以及区政府根据本项目实际认为需调查的其他事项等基本情况,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并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前期协调和沟通。

5、对于被征收人下落不明,无主房,长期无人居住暂时找不到产权人的房屋,各区政府要在主要媒体上予以催告。催告时限到期后,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对于不能及时提供房屋有效证件的房屋被征收人,区政府要和有关发证机关协调,查询房屋相关信息,发证机关应予以配合。

7、对于在房屋调查期间,被征收人拒绝工作人员入户、不配合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宣讲政策,耐心做好工作。对于仍拒不配合的房屋被征收人,调查组应及时到区公安机关查阅并出具该户户籍证明。对于此类被征收人,调查组须同辖区办事处人员向被征收人下达书面的房屋调查、测量通知,通知要载明本次房屋调查、测量的目的、依据、时间等基本情况,送达通知时需拍照或摄像,留存证据。下达通知后,对于仍然拒绝调查、测量的被征收人,调查组对其房屋及其附属物情况,应当采取查档、问询知情人、目测等方法,进行调查登记。

8、拟征收房屋调查表填写要全面、规范、详尽、真实,在相应位置画出拟征收房屋坐落、位置草图,注明拟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等事项调查结果获得方式。房屋被征收人、调查人、调查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要在调查表相应位置签字,调查人需持有市房屋征收部门发放的房屋征收工作上岗证,调查人及调查组负责人要对调查表真实性负责。

调查表原件及其影像等分户档案资料由各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五、拟征收房屋前期调查结束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前期调查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按房屋征收规模确定,原则上不低于被调查总户数的10%。

六、拟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初步分户调查结果要按照相关要求,在房屋征收工作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调查结果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基本信息、未经登记房屋、“住改非”房屋等基本内容,公示需备注分户调查结果获得方式,同时公布咨询和举报电话,公示公告需加盖区房屋征收部门公章,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日,被征收群众可就本人或其他被征收人所公示信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据。

七、初步分户调查结果公示后,区政府应当将群众提出异议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信息予以核实,经核实后的信息及其修改情况应当在原位置再予以公示不少于五日。公示过程及相关工作全程应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

八、公示期满后,所公示拟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情况将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基础依据,不得随意添加和修改。确有遗漏或错误的,应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鉴证下重新调查核实,留存相关影像资料,重新调查核实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九、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豫公网安备:41020402000017号 | 豫ICP备2021035102号-1 | 网站标识码:4102000021

技术支持:智网科技 | 运维电话:0371-22662228 | 网站地图 |